一審
練習單杠非老師安排,是學生自我選擇
事發(fā)后,羅同學家長認為,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于是向開福區(qū)法院起訴,要求田家炳實驗中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6643.43元。
開福區(qū)法院認為,羅同學是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受傷,任課老師在上課期間未向學生提示運動風險、制止學生進行危險運動項目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羅同學受傷存在過錯,應在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
學校提出,羅同學自身過錯是導致其受傷的直接原因。對此,開福區(qū)法院表示認可。法院認為,羅同學曾做過心臟手術,不能從事較高強度的體育活動,學校平時均未安排羅同學進行實質性訓練項目及考核要求,該事實已在學校、羅同學及監(jiān)護人間形成共識,羅同學雖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能認識到在單杠上做引體向上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單杠練習活動系羅同學的自我選擇行為,而非老師安排下的行為,故羅同學的自我選擇行為系此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開福區(qū)法院酌情認定學校承擔30%的責任,羅同學自己承擔70%的責任。羅同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法院認定共計239260.4元,學校應承擔71778.12元。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一審判決,羅同學家長并不滿意,于是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在二審中,雙方就侵權責任比例應如何劃分產(chǎn)生了分歧。
羅同學家長認為,學校在上體育課時,只要求羅同學參與站隊,解散后便不再管理,因此田家炳實驗中學的老師對學生管理有嚴重過錯。事發(fā)時練習引體向上的學生不止一名,且老師未履行教育、警示、管理的法定義務,羅同學誤認為沒有風險進而導致事故發(fā)生。
而學校方則強調(diào),體育課安排學生集合的目的不僅是清點人數(shù),還進行了課前體育運動示范等活動,使學生充分了解體育運動的方法和風險后才解散,解散后對羅同學并非不管不問,老師讓羅同學接受課前體育運動項目示范教學,然后安排其在旁邊觀看其他人練習,盡到了管理義務。而且引體向上屬于初中中考體育項目,學校日常教學期間對學生進行過提示,學校提供了完備健全的教育設施設備及場地,已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
法院認為,學校考慮到羅同學因心臟疾病做過手術,不安排其進行體育活動。羅同學事發(fā)時已年滿十三周歲,雖未曾參與過體育活動,但應該能認識到體育運動有風險。羅同學在老師未安排、也未詢問動作要領、注意事項及進行熱身的情況下,貿(mào)然在單杠上進行引體向上,其自我選擇行為系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其自身承擔70%的責任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