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做過心臟手術的學生,在體育課時從單杠上摔落,學校應承擔多大責任?
家長認為,學校在管理上有嚴重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而學校認為,學生自身過錯才是導致其受傷的直接原因。
雙方兩次對簿公堂,兩次的審判結果也都一致。
因做過心臟疾病手術,長沙田家炳實驗中學初中部的羅同學在體育課上總被特殊照顧,但2015年4月22日這天的體育課,老師被臨時替換,羅同學在自由活動時,想和別的同學一樣去練習引體向上,結果從單杠上摔落,造成右手多處骨折和關節脫位,住了16天院。
家長認為,學校未履行法定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學校認為,羅同學自身原因是導致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
該案在開福區法院一審時,法院判決學校承擔30%責任,賠償71778.12元,羅同學家長提出上訴。近日,長沙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
臨時換了老師,學生做引體向上時摔傷
羅同學出生于2001年,事發時就讀于田家炳實驗中學初中部。因有心臟疾病,羅同學做過手術,班主任及任課老師也對他作特殊安排。升學時,學校對他的體育成績也不進行考核。
平時上體育課,其他同學做活動時,體育老師會安排羅同學在旁觀看,只要求其集合時一起站隊。2015年4月22日上午第四節課,根據課表安排,羅同學所在的班級為體育課,但體育老師劉老師因學校另有安排,由另一位體育老師葉老師臨時代課。當天的體育課,葉老師只要求全班學生自由活動。羅同學看到有同學在單杠場地練習引體向上,于是想跟著練習,不料剛做了一個,就從單杠上摔落下來。因感覺不對勁,他讓同學去告訴老師。老師及學校領導趕到后,將其送往醫院。
經診斷,羅同學右手多處骨折和關節脫位,16天后才出院,共花費3萬余元。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為,羅同學因摔傷致右上肢等處受傷,評定為八級傷殘;后期醫療費用預計需要8000元;建議傷后需1人護理3個月(含二期手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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