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臺灣開始了一年一度的官員財產申報工作,全臺約6萬名公職人員必須向“監察院”或者“政風部門”(即人事核查部門)申報個人財產。目前,臺灣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財產申報制度,對不法官員產生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對其實際效果也有一些質疑。
臺灣財產申報制度
為防范貪腐、端正政風,臺灣當局于1993年7月2日發布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并于當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迄今已修訂4次,共計20條。臺灣當局還制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等配套法規保障該法的順利實施。
從財產申報人員的范圍來看,臺灣正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各級“政府機關”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相當于大陸正處級)以上的主管人員,各級公立學校的正副校長,各級民意機關的民意代表、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行政部門中負責警政、海關、地政、采購等業務主管人員,上校以上各級軍官等都在申報財產之列。其中,簡任十二職等(相當于大陸正廳局級)以上的高級官員的申報機關是“監察院”,其余人員向所在單位的“政風”部門申報。
從申報的財產范圍來看,“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對財產范圍作了比較細致的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的財產包括臺灣島內外的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100萬元新臺幣以上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20萬元新臺幣以上的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采礦權、漁業權、名貴盆栽、高爾夫球證、高級會所會員證等;100萬元新臺幣以上的債權、債務及各種投資等。財產申報并不限于公職人員本人的財產,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上述所有財產,也應一并申報。
從財產申報制度的各項具體措施來看,“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也作了詳細的規定。一是明確申報時間,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公職人員定期申報財產的時間。二是細化申報項目。財產申報表對各個申報項目進行了細分,例如不動產變動情況、面積大小、所有權人等均要逐一填報,存款的銀行、數額、活期還是定期、幣種等也要一一填寫等等。三是建立強制信托制度。對于高級官員而言,除自用不動產以外,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其他不動產和上市公司股票等財產應當在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委托給信托業。四是對申報不實的官員進行處罰。受理申報機構將對申報材料進行抽查,如發現申報人存在不實申報的情形,可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
此外,臺灣“財產申報法”及其“實施細則”還規定了強制公開制度。受理申報機構在接受申報資料后,應當予以審核,并匯編成冊,向社會大眾開放,供人查閱。根據“施行細則”的規定,受理申報機構還應當在完成審核的三個月內,將申報資料刊登于“政府公報”并在網上公告。因此,臺灣民眾和媒體很容易了解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例如根據臺“監察院”公布的財產申報資料,2013年馬英九(包括夫人周美青)的財產狀況為:存款7293萬元新臺幣,不動產9筆(5筆土地、4筆建筑物),有價證券15萬元新臺幣,名下沒有珠寶、古董、字畫等;“立法院長”王金平有46筆土地,堪稱“土地王”,存款730萬元新臺幣。
抑制貪腐效果待完善
據臺灣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臺包括行政機關、公營事業單位、衛生醫療機構、公立學校等四大類公職人員約34.6萬人,符合財產申報條件的約6萬人。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20年來,未經由該制度發現任何一件貪污案件,其實際效果委實不佳。
據臺“監察院”稱,從1993年至2013年,“監察院”查核及裁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情形,總計約8.4萬人申報,因申報不實被罰者僅958人,罰款金額僅約9000余萬元新臺幣,但沒有因此發現一起貪污案件。對于臺灣近年來發生的貪瀆大案如陳水扁案、林益世案等,陳水扁申報財產13次、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申報15次、臺北市議員賴素茹申報13次、前“消防署長”黃季敏申報7次,這些人申報長達十余年,“監察院”卻連一件貪瀆案都沒有發現,這顯示臺灣的財產申報制度過于流于形式,發現貪瀆的能力極為有限。
事實上,近年來島內要求檢討及完善“財產申報制度”的呼聲不斷。一些“立法委員”陸續在“立法院”提出修法草案,例如主張將所有具有申報義務的公職人員資料都應在網上公開。也有官員建議不能僅查申報日的財產余額,還應對“財產流量”進行審查,即既應核查形成“余額”之前的財產來源,也應核查形成“余額”之后的財產去向。“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集人趙昌平則認為向“監察院”申報財產的人數過多,建議僅要求具決策性、直接關系人民權益的重要官員申報即可。不過也有官員認為,財產申報既然對肅貪沒有幫助,不如直接廢除此項制度。
客觀而論,整肅貪瀆僅寄望于財產申報制度顯得過于苛刻。防貪反貪是一項綜合工程,需要借助于多項制度的合力。財產申報制度只有與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發揮作用,才能讓官員不敢貪、不想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