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2016年5月5日22時15分許,丁某維酒后駕駛閩G8K618摩托車由泰寧杉津橋往金湖西路方向行駛至羅漢寺卡口附近路段時,與前方正在左轉彎由黃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丁某維、黃某倆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后果。經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維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1.8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十二、2016年5月6日21時15分許,彭某明酒后駕駛無號牌助力車在建寧溪口紀館撞到行人丁某,造成彭某明、丁某倆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后果。經檢驗鑒定,彭某明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9.2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