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14日訊去年6月27日凌晨1時許,陳某深夜醉酒回家時,聽見鄰居養(yǎng)的狗又開始叫喚,深感厭煩,借著酒勁在自家后門處對著鄰居撒氣,爭執(zhí)中他俯身撿起地上的木板、石頭等物使勁砸向鄰居,對方被砸了個正著,致左頂部挫裂傷,左眼部、右臂等多處挫傷,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經鑒定,鄰居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fā),經傳喚后陳某主動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萬元并取得對方的諒解,法院遂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海都記者 林養(yǎng)東 通訊員吳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