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巖市民陳先生撥打導報龍巖新聞熱線0597-2321280反映,因為用電糾紛,他在太古廣場的辦公用電,被物業公司關停了,無法正常辦公,損失上萬元。
對此,律師認為,物業公司無權私自切斷業主的電源。據悉,目前雙方已訴諸法律。
講述:用電被停,致公司損失萬元
業主陳先生說,去年年底,物業公司催繳11月和12月的電費,因事務繁忙,他將金額弄混,少交了800多元。隨后,物業公司再次催繳相關費用,但是12月份空調沒開,陳先生對電費卻高出一截存在質疑。
于是,今年年初,陳先生提出要查看電表,確認具體金額。但是,物業公司把電表箱鎖了起來,不讓業主查看,直接將辦公用電關了,并稱交清電費,才能恢復用電。因停電數日,導致業主陳先生自己養的金魚、烏龜全部死亡,整個公司無法正常運行。經過協商,物業公司恢復供電。
但是從今年1月份起,業主陳先生就拒絕繳納電費及物業費,并要求物業賠償因停電導致的相關損失。而4月22日,物業公司再次關停陳先生的用電,并將他告上法庭,要求其繳納拖欠的物業費及電費。
陳先生稱,因為物業公司關停用電,公司總共損失上萬元。
回應:拖欠電費,斷電是無奈之舉
隨后,導報記者聯系上太古廣場物業公司。該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林女士表示,物業公司提前墊付電費,然后再向業主收取費用。而陳先生每次都會拖欠電費,目前已經拖欠了半年多,關停用電也是無奈之舉。
她認為,業主要求賠償損失,不合理,“賠償,沒有依據”。她說,業主后續仍與物業公司合作,建議協商解決。而關于不讓查看電表,具體情況并不清楚,可能是業主自身的溝通有問題。
她稱,物業公司沒有義務一直為業主墊付電費。如果可以,再坐下來談談,不行的話只能通過法律程序,追繳被拖欠的物業費及水電費。
律師說法
物業公司無權私自斷電
上海明泰(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榮萍表示,斷電的權力在電業局,物業公司無此權力,私自斷電系違法行為。而因此造成業主的損失,物業公司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他說,當業主拖欠水電費時,可以向供電部門反映,由供電部門與業主協商解決;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而不是直接關停業主用電。(記者 吳鵬波 李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