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要求繼承人返還因冒領養老金不當得利糾紛作出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03年1月1日退休職工盧某死亡后,其妻子簡某某從2003年3月11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間,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出具虛假證明,隱瞞其丈夫盧某已死亡的事實真相,領取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往盧某銀行賬戶發放養老金17萬余元。簡某某自認該款已被其取得使用。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認為,簡某某及其兒子作為盧某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盧某死后,共同繼承了盧某銀行賬號及其賬號內的權益,因此,簡某某及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義務共同退回該款。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簡某某及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立即返還因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錯誤發放給盧某的養老金17萬余元。
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根據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被上訴人簡某某自2003年1月至2014年4月歷時11年時間隱瞞其丈夫盧某已死亡的事實真相,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出具虛假證明,導致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錯誤發放退休金,涉嫌構成經濟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認為本案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提示,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快速發展,覆蓋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規模不斷擴大,各項待遇水平穩步提高,較好地保障了參保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同時,一些人存在僥幸的心理,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以前,由于騙取養老金、醫療費、工傷補償、失業救濟金、生育補貼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多是社會弱勢群體,各地入罪標準不一,有的同情行為人,沒有按照犯罪打擊。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將社會保障類的欺詐騙取行為入罪。
通過此案,希望進一步引起廣大民眾的重視,大家要自覺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增強全社會學法、懂法、用法的自覺性,不要因一時的僥幸、貪利而使自己步入違法。(通訊員 陳立烽 梁源 本網記者 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