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用人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方面存在失信行為,將面臨更嚴厲的懲罰。記者昨日獲悉,1月1日起實施的《福建省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暫行規定》對此進行了具體明確。
《規定》指出,各級人社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根據本單位采集的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信用信息,每年開展一次信用等級評價。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信用等級劃分為守信、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三級。
用人單位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評為工資支付行為守信: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未因拖欠工資行為被查處的,近3年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連續合格的。
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行為被查處,但不屬于嚴重失信等級所列情形的,評為工資支付行為一般失信。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工資支付行為嚴重失信:因拖欠工資行為被查處3次以上(含3次)的,因拖欠工資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拒不履行與工資相關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與工資相關的勞動保障監察的,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規定》明確指出,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不同信用等級,將采取不同的獎懲措施。
其中,嚴重失信的用人單位,自評價后3年內,納入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拖欠工資“黑名單”,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進行重點專項監督檢查;對其再次違法行為給予高限處罰;取消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參加評比表彰、獎勵和認定類活動的資格;取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稱評審、考核晉級資格;納入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體系,按照規定予以扣分或降級,在招投標、資質審核、市場準入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引導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給予信貸約束;過人社部門門戶網站、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省人民銀行征信業務服務平臺等將其嚴重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在政府性資金支持等選擇性扶持政策的執行時,取消其申請資格。
此外,嚴重失信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資格審查時,不得推薦或提名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