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中提出,福建省將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福建省國土廳相關負責人。
問:何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
答: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是對某一種類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以及由此而派生出來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其他有關權利形態的統稱,是對產權權利主體,對某一種具體自然資源權利屬性的清晰界定。
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要分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但產權并不清晰。集體所有權的自然資源,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開。但屬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權益主體尚未明確界定,一般是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代理”。
問:當前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答: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代表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歸屬不清、權責不明。如各項法律通常原則規定國有自然資源所有權由國務院代理,集體土地由村集體組織代理,但沒有進一步明確由哪級政府和哪個部門代理或托管,法律上國有自然資源產權仍缺乏具體明確的主體代表。二、對各種自然資源資產社會經濟屬性沒明確界定,定位不當,管理錯位。如現行法律法規大多沒有依照公益性和經營性等社會經濟屬性對各種自然資源資產合理分類,對各種公益性自然資源資產未能有效按其公共、公益屬性使用和監管,對各種經營性自然資源資產也沒有完全納入市場并依照市場規則運營和監管。三、自然資源行政監管和資產管理職能沒有分離,政資不分,缺乏相對獨立的資產管理體制和機制。各級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既履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又代行自然資源資產運行管理職能。一些地方為了獲取資產收益忽視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四、自然資源資產市場運營和資產監管沒分離,政企不分。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基礎制度建設嚴重滯后,自然資源資產的統一登記體系尚未形成,資產核算體系和監管體系尚未建立。
問:建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將帶來哪些變化?
答:首先,將規范自然資源相關行為主體的行為。完善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應明確產權主體的權利與責任,使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將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產權制度的構建是保證價格機制運用的基礎,也是有效利用自然資源的關鍵。資源利用中的低效,一定程度上源于價格沒有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和生態環境的外部成本。所以,必須依靠合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界定,健全產權交易市場,并輔之以完善的生態補償等機制,推動自然資源的定價趨于合理,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再次,將優化資源配置。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自然資源本身的多樣性、公共性程度的差異和產權界定的難易不同,制定一個多層次、多元化結構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可實現國家宏觀政策與微觀經濟激勵的協調、相容。
問:如何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答:首先要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明晰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是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的關鍵,也是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交易的前提條件。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就是在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的基礎上,清晰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確權登記,逐步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對自然資源資產統一確權登記,可從法律上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建立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人職責的體制、機制,授權有關部門或機構代表全民對各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數量、范圍、用途實行所有權意義上的統一監管,享有所有者權益,有效約束生產者開發自然資源的行為,強化其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責任。
其次,確立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流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組織,不動產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自然資源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的基礎上,構建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體系,實現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與不動產登記的有機融合。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土地為基礎,確定土地及其承載的各類自然資源所有權及其邊界,調查反映各類自然資源的利用現狀,在此基礎上,實現不動產登記簿與自然資源登記簿關聯,自然資源登記簿同時記載保護界線、分級行使主體和權利內容的信息。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的基礎上,科學劃定國有和集體所有土地及承載的自然資源邊界范圍,進一步明確國有自然資源保護范圍,明確自然資源登記范圍、程序和法律責任等,進一步明確國有自然資源的產權主體、分級行使代表等。(記者 張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