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樣的請假回復到底算哪樁
進入九月,節假日也越來越多,網上各種“拼假”攻略開始流傳。日前,就有一名杭州的職工活用了“拼假”攻略,在國慶后分了三個時間段“用足”15天年假,連著國慶的8天假期,去實現29天不上班的“夢想”。不過,這名職工的請假單上僅僅得到了其經理一個似是“滾”字的批復。其實,在日常工作中,希望能夠合理使用年休假達成“休長假”的情況十分常見,但是實際情況卻往往不盡如人意。尤其是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職工休長假往往是他們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
關于休假、拼假這些事,勞動報記者通過微信公眾號“有你安Union”發布了一項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假期不夠成為多數人最大的感受。事關請假,職工也期望用人單位的回復能夠更加專業,而非意氣用事。
事件
經理隨性回復引發網友吐槽
據網上流傳的請假審批單顯示,該職工使用自己的年休假是為了去歐洲旅游,在“請假事由”一欄上,該職工僅寫上了“出去玩玩”幾個字,而對此,其部門經理的回復則耐人尋味。在部門經理簽字一欄,其經理僅回復了一個字,該職工認為經理回復的是一個“浪”字,不過更多的網友還是認為經理是以一個“滾”字拒絕了這名職工的要求。
當面對這樣的請假批復時,你會怎么做呢?對此,勞動報此次調查結果顯示,有31%的受訪網友表示,會當經理默認,使用自己的年休假。有9%的受訪者則表示會直接放棄休假的想法。絕大多數網友(59%)則認為,經理的回復模棱兩可,作為職工還是最好找經理詢問清楚,以免產生誤會。同時,站在經理的角度上,有43%的受訪者表示會同意職工的請假請求,有28%的受訪者明確表示反對,有28%的受訪者表示不清楚。
事情發生后,也引發了網友之間的激烈討論。多數網友認為,作為能夠執掌職工假期“生殺大權”的經理,在回復職工請假請求的時候,不論職工態度如何,都不應該意氣用事,而應該克制自己的情緒,給予職工更為明確的答復。“說不清他到底寫的是浪還是滾字,如果是我的話,我就視為經理同意我出去浪了唄。”一位叫做作“芥末小餅”的網友留言表示,理解經理對這名職工玩笑般的請假單上火,但是這樣的回復有欠考慮。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請假需要一些技巧,在請假的理由、時機和態度上都應該注意,還是不應該把請假當成玩笑或者博眼球的行為,“請假之前最好先口頭征求領導意見,如果同意再提交審批表比較合適。”一位網友留言道。同時,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考慮,職工扎堆休假或者長期休假也不利于工作的進行,作為職工在請假的時候也應該學會換位思考,不要太過任性。
調查
受調查者表示渴望更多帶薪假期
一則開玩笑般的請假條和其經理的點評,引起了廣泛討論和眾多網友的共鳴,很多人紛紛借機說起了自己曾經遇到過的關于請假的那些事。“感覺假期永遠都不夠用啊。”一名網友的觀點,受到了許多網友的點贊。無獨有偶,在勞動報記者此次的網絡調查中,有56%的受訪者就表示,每年都會用光自己的年休假,有34%的受訪者表示不會。
渴望更多年休假成了網友們的共同呼聲,其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有網友是希望能夠有更多陪伴家人的時間,有的則希望有時間能夠充電學習,還有的網友則單純希望能夠多些天外出游玩。在職工平均年休假方面,普遍實行一周雙休的前提下,我國職工的雙休和節假日天數與世界平均水平保持一致,在世界上處于中等位置;而在帶薪年休假方面,我國不論是平均10天左右的帶薪年休假還是實際休假天數,都與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
當然,想要更多年休假也屬于人之常情,在上海工作已經超過20年的馬先生表示,雖然自己有15天年休假,但是依然希望能夠有更多年休假。“不僅是為了外出旅游,有時候也是為了預防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當然,現在企業也比較寬松,有特殊情況領導也比較理解。”與馬先生的觀點類似,有網友就坦言,想要更多假期無可厚非,但是不一定要抓著年休假這根“救命稻草”,“比如請事假也行,而且現在用工形式那么靈活,比如彈性工作制、比如遠程辦公,解決的辦法還是會越來越多的。”網友林子如此提議。
專家
安排年休假是單位權利也是義務
對于此次事件,唐毅律師事務所的唐毅律師表示,員工申請年休假是職工的權利,作為職工上級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不能草率行事。在員工休假方面,與婚假、病假、產假不同,員工事假和年休假用人單位是有審批權的,因此若用人單位遲遲沒有表態,職工應當與用人單位溝通,得到明確的答復。
該事件中職工集中請假,用人單位能否像這名經理一樣拒絕?對此,唐毅律師表示,年休假的安排權屬于用人單位,雖然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但是還應以企業為主進行統籌安排。同時,唐毅律師也表示,安排員工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權威解讀
上級回復請假需“正面”
問:經理批了“浪”或“滾”字,員工可以視為請假成功嗎?
答:首先,我們不清楚該請假單是有人故意炒作還是真實存在的。如果是真實存在的,我們首先要對該經理的行為提出質疑。員工申請年休假是本人的權利,作為該員工的上級應當切實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不能草率行事,更不能用帶有侮辱性的語言去回復員工的請假申請。
無論該經理寫的是“滾”字還是“浪”字,都不屬于對員工請假申請的明確回復。因此,該員工的請假是否成功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員工還需進一步征詢上級的正面答復才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認定去休假。
在此需要提醒廣大管理者,對于員工的請假申請應當做出明確的回復,以免引起歧義,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問:領導對請假一直不表態,職工該怎么辦?
答:員工的休假分為需批準和無須批準兩大類。如病假、產假、婚假等假期,只要員工符合相應條件,用人單位只有審閱權而無審批權。而事假和年休假,用人單位是具有審批權的。無論是審閱權還是審批權,用人單位都需要給到員工一個明確的答復。特別是具有審批權的假期。
對于員工申請假期,用人單位不表態,員工申請假期是否成功?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既然擁有假期審批權,未表態則屬于以默示的形式拒絕了員工的請假申請。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用人單位擁有假期審批權,需要切實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用人單位對于員工的請假申請不表態屬于疏于履行自身的管理職責,應當做不利于用人單位的推論。
兩種觀點均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較之下我們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在用人單位具有假期審批權的情況下,需切實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應當使員工的請假申請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第二種觀點能夠督促用人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
不過我們還是建議員工在用人單位對自己的請假申請一直不表態的情況下應與用人單位再次溝通。表示希望用人單位可以對自己的請假申請做出明確的答復。
問:職工集中年休假休長假,單位可以拒絕嗎?
答:回答這個問題的前提條件是需要明確年休假的安排權究竟屬于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如果屬于勞動者,則員工想怎么休就能怎么休。如果屬于用人單位,則單位可以拒絕員工不合理的休假申請。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從該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年休假的安排權屬于用人單位。雖然需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但是最終如何休假還是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進行統籌安排。
因此,本案例中的部門經理,完全能夠以工作情況不允許員工休那么長的假期為由拒絕該員工的休假申請。何必以一個“滾”字給自己帶來那么多非議呢。
雖然上面提到用人單位對于員工的年休假具有統籌安排權,但是需要提醒廣大用人單位的是安排員工休假既是單位的權利也是義務。用人單位有義務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義務,導致員工當年度有未休年休假的,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