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從遼寧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處獲悉,如果并非“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用人單位可不對“自愿加班”支付加班費(遼寧省明確自愿加班不算加班)。此消息一出,網民意見呈現分化之勢,有人認為動輒“加班”既拖慢工作效率又滋長了伸手拿錢的風氣,也有人認為此舉沒能考慮到普遍存在的無法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內容的情況。
記者查詢相關規定,關于加班費的發放,大體可歸納為如下幾點:
首先,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其次,依據《勞動法》,工資基數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再次,發放加班費得區分加班工時的類型,可分為標準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在上班族常見的標準工時制度中,工作日晚的加班費標準是工資的150%,雙休日達到200%的比例,法定節假日則按300%計算。
標準已有,那么問題來了——如何證明自己確實是“非自愿加班”并拿到加班費?綜合專家意見和建議,如果用人單位不認可加班為強制性質,雇員也無證據證明加班為“非自愿”,則較難如愿以償。畢竟,從企業經營者的角度而言,即便不出于利益角度而節省成本,也會出于人事角度而進行相應管理。
既要讓企業健康發展,又要人性化考慮員工的付出有所得,溝通仍是不二的法寶。擔心自己正當加班費的員工,應事先與單位加強交流,盡可能在事前安排好加班申請;遇到緊急事務導致加班,也應保留好證據,在事后及時對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以便依法得到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