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近日,受內蒙古自治區招生辦委托,在內蒙古師范大學舉行了2012年區外院校美術類考試。然而,考試中卻發生了嚴重的替考事件。
當日上午,在素描考試時,監考老師在核對考生信息時,發現4名考生的證件與報名底單不符。經核實,他們4人持假二代居民身份證、假聯考證和假準考證,代替考生考試。
隨后,內蒙古師范大學美術學院老師向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公安分局大學西路派出所報警。民警趕到學校,將6名嫌疑人帶回派出所審查。經查,6名嫌疑人中有4名為替考“槍手”,1人涉嫌購買假身份證、假準考證、假聯考證,另1人為考生家長介紹“槍手”作弊,涉嫌擾亂單位秩序。
辦案此案的民警浩斯巴特爾告訴記者,在這6人中,其中一人是包頭某培訓機構的老師,他負責聯系替考的學生。由被替考的學生先向這個培訓機構支付3000元考試費用,一旦考試成功,再支付余下的3000元,替考費用共計6000元。
替考已有產業化趨勢?
記者在百度輸入“替考網”,立即出現相關搜索結果17.4萬個。隨便點開一個網站,網頁就會出現替考機構的廣告詞、商標、聯系電話和客服QQ。
替考網站的內容非常齊全,不僅有替考、代考的流程,還有代考作弊設備。代考科目囊括了外語類、各種職業資格類、醫學類考試,甚至還有考研、公務員考試,業務基本涵蓋了我國目前所有的考試類型。
替考價格從2000元~1萬元不等,其中面議居多。雅思、托福這樣的考試,是按照協定成績的價格收費。
記者了解到,現在的替考網不僅幫助客戶提供考試服務,即使考試已過去,成績不理想,服務仍繼續。
李曉娟(化名)畢業于某大學外國語學院英語專業,上學時成績頗好。她從上大學時就開始做“槍手”,主要幫助別人考各類英語考試,比如自考、函授本科入學考試、成人本科入學考試等。
李曉娟說:“剛開始做替考時,因為心虛,進入考場之前一直很緊張。尤其是監考老師來回走動時,總覺得別人在盯著自己,可是考了幾次都很成功,后來膽子就越來越大了。我雖然不是‘職業槍手’,可由于有過那么幾次經驗,來找我替考的人也就越來越多了。”
李曉娟說,她主要幫別人考一些函授入學考試。職稱英語考試等競爭不是很激烈,只要達到60分就算合格了。
另一名曾經當過替考的張東(化名)告訴記者,在他看來,替考已經有產業化趨勢。一些學校在招收函授或自考學生時,就會作出考試保過的承諾,那些負責招生的老師幾乎是提供全程服務,學生只需給老師交錢就行。
李曉娟說:“對于一些已經工作了的人,他們想要進行再教育,達到更高的學歷,或者想要評個職稱,但他們已經工作多年,不擅長考試,而他們也不差錢,于是,花錢雇人考試就慢慢形成市場了。”
據了解,替考是一件多方獲利的事:替考者可以獲得“勞務費”,被替考者通過考試后,可以評職稱、漲工資等。
張東在2010年替考過一次,當時被替考的學生給老師交1000元,老師再給那些雇來的“槍手”500元。
李曉娟說,替考成功需要監考老師的配合。有的監考老師在考試之前已經被那些考生“打過招呼了”,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就過去了,因為他們拿人錢財。“對于替考的大學生來說,這是一筆不菲的收入。”
據李曉娟介紹,2006年時,替考一科的勞務費大概是300元~500元,考試等級不同,價格也不同。但是現在已經不止這個數了——2011年替考一科的費用就已達到1000元,現在估計更高了。
替考處罰遭遇法律空白?
記者從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公安分局大學西路派出所了解到,此次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給予在素描考試中作弊的6人行政拘留和警告處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說到底,替考是作弊的一種形式,法律上沒有對替考作出明文規定,所以,對這幾個替考學生的處罰,公安機關只能按照‘偽造使用假證’來處理。”大學西路派出所所長李亞軍說。
內蒙古蒙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告訴記者,一般來說,對替考的處罰主要是相關學校及其他教育部門根據具體制度進行處罰,比如幾年之內不準再參加考試、不予發放畢業證等,如在替考過程中涉及偽造證件等,就要按照造假證來處理。
張偉認為,替考本身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并不大,波及范圍也比較小,還上升不到法律制裁的程度。
在張東看來,即使被抓到了,也沒有什么后果。2011年冬天,他曾替一個朋友參加成人本科入學考試,在考第二科時,被監考老師查出作弊。他的經驗是,在巡考查問的過程中,堅決不承認,不說真名,堅決認定自己就是考生。監考老師也不會怎么樣,只是不讓再回考場參加考試,所考科目計零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中,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1年~3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1年~3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有業內人士認為,考試作弊習慣上被視為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主要依靠道德規范和為數不多、剛性不夠的行政規章進行規制,且多半針對考場內的考生,諸如“取消作弊者考試資格”、“取消各科考試成績”、“通報批評”等,卻往往對考場外“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槍手”和“掮客”無可奈何。即使“槍手”現場被抓,也因找不到處罰依據,最終只能放人了事。
低成本、高收益,于是,“槍手”走俏,“替考”管涌。
2月27日,3名內地男子在香港使用假身份證明文件代人參加托福考試,被判實時入獄10個月。裁判官斥3被告明知故犯,令國際認可的考試評估制度受損,行為可恥。
業內人士認為,“槍手”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經超出道德規制和一般性行政規章涉及的范疇,用刑法規范“槍手”、打擊“替考”已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