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 裝修與患病不排除因果關系 判賠42萬
2016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南口小學賠償小麗的父親夫婦各項損失42萬余元,目前賠償款已執行到位。
法晚記者注意到,學校裝修、學生患血液病索賠的事件雖然屢見報端,但終審判決學校裝修與學生患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在國內法院尚屬首案。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審判思路具有一定的判例意義,為其他法院對同類案件進行審判時提供了參考。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共有4個爭議焦點,分別是因果關系、過錯問題、法律適用和責任比例。對于小麗患病與學校裝修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小麗在2012年8月25日在北京南口華軍門診部的檢驗結果,其白細胞值為8.8,在正常范圍內,而起在2013年2月初即被診斷出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法院認為,在該段期間內,依據現有證據可證實,七間房小學在暑期對學校教室進行過裝修,在2012年1月10日左右加裝暖氣并粉刷油漆,依據目前針對再生障礙性貧血致病機理的研究,毒物影響特別是油漆中所含化學毒物苯與再生障礙性貧血之間存在關聯,裝修之后對房屋進行一段時間的通風換氣目前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因此,七間房小學的裝修行為與小麗的損害后果之間不能排除因果關系。
法院解讀 校方過錯本可避免 刷漆時間應推遲
關于過錯責任的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2013年1月10日進行的暖氣管刷漆工作,學校沒有選擇合適的時間、合適的方法進行,校方雖然稱調換了教室,但學生在油漆教室中的接觸還是持續了三四天。
法院認為,在如今化學毒物對人體特別是成長中的青少年產生危害如此普遍的情況下,學校的行為明顯不當,且臨近放假,學校只須將刷漆稍后推遲數天,便可以將危險因素排除。因此,學校存在可以避免、能避免而沒有避免的過錯;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未能為小麗提供切實安全的學習環境,亦存在過錯。
致病因素不確定 不應苛求證據充分
對于法律適用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南口小學認為“因果關系應該被充分證明”的觀點,在普通侵權類案件中是準確的。但誠如上述,在事物性質本身就存在不確定的情形中,不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充分而確定的證據。
對此可以比照《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規定,即“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該法條,如果存在多種行為,且無法確定何種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基于多種因素合為整體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必然原因,故應基于受害人利益保護的思想,而由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制晚報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
本案中的情形是,依據較為明確的結論,數種危險因素都可能導致損害的發生,但具體何種因素導致不得而知。應該說都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將該因素理解為一個整體,該整體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