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認定 患病系多種原因所致 校方擔責30%
對于責任比例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由于再生障礙性貧血病因極為復雜,發病機理尚不明確,藥物、化學毒物、電離輻射、病毒感染、免疫因素、遺傳因素等都存在著對繼發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的影響可能,個體的基因缺陷也與該病相關聯,具有一定的潛伏性,該類疾病的檢查與確診均需進行特定的染色體專項檢查。
小麗的父親、小麗的母親提交的小麗2012年8月25日的血液檢驗報告單僅為常規檢查,未能反映小麗的染色體狀況,故不能確定七間房小學的環境系導致小麗患病的直接原因或唯一原因。
法院還認為,小麗的損害后果系多種原因復合所致,綜合考慮小麗日常生活環境、飲食以及七間房小學粉刷暖氣管道所用的漆屬于合格產品,在粉刷后也進行了通風換氣及更換教室等行為,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且暖氣粉刷后學生并未長期使用暖氣粉刷后的教室等因素,從規范學校行為和撫慰死者家屬的角度考慮,確定校方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賠償標準 雖是山東農業戶籍 按北京城鎮居民算
具體到各項訴訟請求上,法院認為小麗的父母主張的醫療費,根據其實際提交的醫療費票據確認,尚未結算的部分住院費因數額無法確認,法院不予支持。
護理費方面,小麗住院期間主要由家屬護理,法院參照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費標準酌情確定護理費標準為每天120元;護理期、營養期,依據住院病歷記載的住院天數確認為72天。
死亡賠償金方面,小麗雖系山東農業戶籍,但其長期在北京市居住,其父母亦在北京市從事非農業勞務,故該項損失應按照北京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誤工費方面,因小麗的喪葬事宜尚未辦理,小麗的父母主張的誤工費未實際發生,數額亦無法確認,故法院不予支持;住宿費方面,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情予以確定。
此外,南口小學在事發后為救助小麗,為其解決了40余萬元的相關費用,法院對此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