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 發現孩子患病 應對周圍環境取證
對于類似小麗的案件時,家長應如何維權?韓琦燕律師提醒家長,保留證據是最為重要的,如使用說明書、購物憑證、以及對物品及周圍環境的影像留存等。韓琦燕律師認為,對于環境問題致病,涉及到生產者、使用者責任的區分問題。
如果產品本身不合格,那么應追究生產者的責任,產品銷售者或使用者如果明知產品不合格,仍銷售或使用,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產品本身合格,因使用不當造成問題,那么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責任。但如果產品本身是對人體有害的,生產廠家必須進行說明、提示,即生產者是否要承擔責任,也要看其否充分盡到了提示義務以及說明了正確的使用方法。
律師還表示,在環境污染致病問題中,存在著特殊侵權責任的問題,舉證責任分配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3款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律師解釋說,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即,環境污染者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