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閩南網7月27日訊 2歲男童在家旁玩耍,被一輛越野車撞倒。事發40多天后,男童最終不治身亡。釀下這個慘劇的肇事司機,是永定縣虎崗鄉國土資源所的所長廖某華。經交警事后認定,廖某華在事發時系酒后駕車。
經交警部門認定,幼童的家人存在監管不力,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這一結果,讓死者的家屬難以接受。昨日,記者趕赴龍巖永定進行調查。
【車禍慘劇】在家門口2歲男童被撞
昨日下午,在永定縣虎崗鄉菜市場旁賴先生的家中,一聊到猝然遇難的孫子,王星娘便忍不住痛哭起來,“當時都怪我沒注意,就差一點點”。
賴先生告訴記者,兒子小彬(化名)今年2歲多,因夫妻倆都在龍巖打工,兒子在家中由母親看管。4月16日下午5點左右,奶奶王星娘將小彬從托兒所接回家,并在門口的空地上玩耍。
王星娘說,5點55分左右,孫子喊著要取玩具,便往家中跑去,她趕緊追上去,“突然一輛車開過來,就把我孫子撞倒了,我當時沒拉住,就差了一點點”。王星娘對此懊悔不已,而小彬被撞的地點,離家門口還不到3米。
隨后,從車上下來3個人,王星娘都認識——開車的是鄉國土資源所的所長廖某華,另外兩人是副鄉長和鄉政府的普通工作人員。事發后,王星娘趕緊讓親戚開車,直接將小彬送到了龍巖市第一醫院。
隨后的40多天中,小彬輾轉龍巖和福州的醫院。5月29日,小彬最終不治身亡。閩西司法鑒定所的尸檢報告顯示,小彬“因交通事故至重型顱腦損傷,合并閉合性腹腔臟器損傷死亡”。
【肇事司機】事發前曾喝酒撞人后緊急剎車
記者在事發地點看到,這是一個“T”字形路口,兩邊都是民房。小彬被撞的道路寬為3.8米,是幾年前附近村民自建的。這起車禍發生后,村民們自發在道路兩頭設置了減速帶。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虎崗鄉政府。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廖某華確系國土資源所的所長,但已于兩個月前借調到經濟開發區工作。
據了解,廖某華事后向永定警方稱,車禍發生前,他到虎西村執法后返回,“中午喝了兩杯啤酒,當時車速為十幾公里每小時”。經過事發路段時,他感覺撞到了什么東西,便立即緊急剎車。旁邊的村民大喊,“撞到人了,快往后退”,他才停下車,發現撞到了一個小孩。
廖某華說,事發后,他回到鄉政府內,“掛電話給同事,最后手機沒電了。后來,我還喝了一瓶正氣水”。至于為什么沒能發現小孩沖出路口,廖某華稱,路口拐角處有一個1.4米左右的灶臺,擋住了他的視線。
【部門認定】雙方均有過錯系同等責任
昨日下午,永定縣交警大隊負責辦理此案的事故中隊副中隊長陳增和表示,按照相關法律,廖某華與小彬在事發時都有“一般過錯違法行為”,因此最后責任認定為同等責任。
陳警官說,廖某華酒后駕駛汽車,遇行人橫過道路未有效避讓,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暫行)》之《交通違法行為過錯》,屬于一般過錯違法行為。
而小彬及其看護人王星娘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學齡前兒童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之規定,也屬于一般過錯違法行為。
陳警官說,如果小彬家人沒有過錯,廖某華雖然是一般過錯但也要負全責。據了解,福建省于2008年開始實行這項《確定規則》,在此之前,交警責任認定是“依據哪一方違法行為多以及違法情節,來進行責任認定”。
【爭議】
死者家屬:酒后駕車撞人,為何是同等責任?
賴先生說,事發后,永定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書,讓家屬難以接受。
賴先生說,當時廖某華是酒后駕駛,而且是事發后3個小時才做的抽血檢測,“中午喝酒,晚上9點抽血檢測,酒精含量將近50mg/100ml,我們不相信他只喝了兩杯啤酒”。此外,家屬認為當時廖某華開車速度較快。賴先生對永定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認定不服,并向龍巖市交巡警支隊提起了復議,但支隊最后維持了永定警方的責任認定。
另一點讓賴先生無法接受的是,廖某華將兒子撞死后,從來沒有到家中表示歉意,甚至連醫院都沒有去過,“雖然墊付了醫藥費,但是情理上我們很難接受”。
交警回應:酒精測試,無法往前推算
對于家屬的質疑,陳警官一一作了回應。事發路段為“機非混合道路”,道路限速是40公里每小時,“我們對現場遺留的少許‘制動拖印’進行了鑒定,當時車速沒有達到40公里”。
民警到達現場后,首先是對現場進行勘查和取證,“之后聯系司機,但他手機一直關機,我們找了很久才找到他,找到后第一時間抽了血”。事發后3個小時酒精含量是49.36mg/100ml,如果現場抽血檢測,是否超過醉駕標準80mg/100ml?陳警官說,如果當場檢測的話,酒精含量肯定會更高,“但是3個小時前的酒精含量,我們沒有辦法進行推算”。
據了解,永定縣交警大隊為了這起事故,已經進行了多次調解,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律師說法
同等責任有依據
福建仁勝律師事務所的曾小明律師認為,在這起事故中,交警“同等責任”的認定,具有法律依據。
曾律師說,責任認定主要是看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哪一方,“如果是酒駕后正常行駛,行人突然竄出來,而駕駛者又無法躲避,酒駕者不能說就要負主要責任”。基于小彬是突然往家中跑去,而道路拐角處又正好有一個灶臺擋住了視線,曾律師認為,監護人的責任也比較重大,“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監護人在監管不力這方面的責任,也比較大”。
曾律師認為,如果酒駕一方沒有超速、在事故發生時采取了緊急避險措施,并且在沒有變道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雙方負同等責任是有依據的。
對于事故發生后廖某華離開現場3個小時后才抽血檢測,曾律師認為,因為當時是廖某華一方報警,“在報警后離開現場,并以‘害怕家屬報復’為由,這種情況下不能算作逃逸”。(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廖明生 見習記者 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