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辦日前發出《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無戶口人員分為未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被收養或撿拾撫養的、戶口被注銷的、其他等四類,解決登記戶口問題。
非婚生育的
隨父落戶要親子鑒定
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以《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常住戶口登記依據,實行隨父隨母自愿原則。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先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等有關材料,先向擬落戶地衛生計生部門委托機構申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再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婚內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隨母落戶的,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母親一方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親子鑒定證明。戶籍在我省的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戶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戶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國港、澳、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臺合法身份的,可憑出生證明、入境證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證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戶口簿登記戶口。
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屬華僑身份的,按省僑辦、公安廳、外辦《關于印發〈華僑來閩定居辦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辦理;具有中國國籍、不屬華僑身份的,按省公安廳、僑辦、外辦《關于國外中國公民回閩落戶辦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