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部分無戶口人員
實行戶口待定考察
在救助管理機構和安置機構中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由民政部門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當地公安機關在接到落戶申請30天內,為符合規定的滯留人員在安置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登記落戶。
根據現行規定及《實施意見》仍無法解決的其他無戶口人員,原則上一人一策,實行申報對象定期報告、公安機關會商解決的戶口待定考察制度。戶口待定期間,由居住地公安機關依申請按申報對象自報信息先行登記實有人口,申報對象滿足縣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定期面見報告要求,且在期滿公告后仍未發現多重身份、多重國籍及逃避打擊、高考移民等可疑情況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調查核實報告,經縣級公安機關會商同意后,給予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戶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過2年,對無法提供有效知情人、關聯線索或佐證信息以及推斷年齡65周歲以下的成年申請對象(癱瘓表達不清、臨床輕度以上弱智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于5年,5年內累計面見報告不得少于30次(面見報告間隔不得短于1個月)。
出生日期落戶地址這樣確定
《實施意見》明確,在辦理無戶口人員常住戶口登記時,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確認出生日期的,優先以醫院分娩記錄、病案檔案、嬰兒免疫接種規劃卡上記載的時間作為出生日期。無上述證明材料的,由本人、監護人或者親屬確定一個合理年齡范圍的出生日期,一經登記不予變更。
《實施意見》未明確落戶地址的,按自有產權住房、父母、其他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朋友、原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共地址的順序辦理落戶。
今年底前,省直有關部門要出臺有利于推進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記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