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撿拾撫養的
“打拐”備案后可登記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被依法收養或者經事實收養公證的無戶口人員,可憑《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收養人居民戶口簿,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并依法登記收養關系。
對被撿拾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在該未成年人登記常住戶口前,會同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撫養人將未成年人移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并為其登記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提供便利。對于經動員,撫養人仍堅持自行撫養并拒絕將該未成年人移送社會福利機構登記的,與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撫養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員會同意由撫養人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并采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后,暫時以“非親屬”關系在撫養人處登記常住戶口。經查確定為被拐人員或者屬生父母私下送養的,應當辦理常住戶口注銷。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可申請恢復原籍戶口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在注銷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可申請在現家庭住址所在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應幫助其聯系原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現居住地戶口調查有關證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和戶口遷移。對無法提供準確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戶籍檔案等喪失在原籍地恢復登記常住戶口條件且已婚嫁多年的,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采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依據《結婚證》或者親子鑒定證明登記親屬關系。
在2003年8月前被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憑監獄管理部門《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在原戶口注銷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可申請在現家庭住址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證明材料遺失的,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原戶口注銷檔案資料為依據,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予以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且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直接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登記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