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環境公益訴訟在立案、舉證、鑒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術上的阻礙。比如在舉證方面,鑒于原告被告雙方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雙方都可能面臨難以舉證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環境損害行為和環境損害后果難以舉證,被告可能就環境損害行為與環境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難以舉證。”西南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教研室副主任喬剛說。
“三原則”認定環境污染修復之責
“國內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之路并不十分順利。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普遍面臨著立案難、舉證難、鑒定難等一系列問題。”喬剛表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58條正式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受理條件、原告資格、辦理程序、賠償責任方式等內容。以此為契機,環境公益訴訟開展呈現出新局面,但目前在立案、舉證、鑒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和技術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