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東森電視臺網站報道,臺灣新北市一名13歲初一年級少女,前年上網找游戲戰友“體驗大人的事”,在家中與昵稱“易曉夜”的男子發生關系,事后被媽媽抓包,提告網友性侵。
在偵訊過程,少女無法肯定指證對人,也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為“易曉夜”,但法官認為林姓嫌犯外觀符合“矮矮、肥肥、染金發”特征,佐以其他證據判他有罪。
檢警調查,被害少女“艾琳”(化名)年紀雖小,但對性事很感興趣,一直想找機會“試試看”。前年5月,她在某網頁游戲中認識一名網友“易曉夜”,艾琳在即時通中謊稱自己年滿14歲,主動約易曉夜到她家見面發生性關系。
判決書指出,“易曉夜”明知艾琳即使年滿14歲,與她發生性關系仍屬違法,但他仍難忍誘惑,遂在5月14日當天下午前往艾琳家,過程約2個小時。
經過這一次體驗,易曉夜意猶未盡,一直希望能和艾琳“再續前緣”,雙方透過手機傳情,被艾琳媽媽意外發現,她心覺有異拿此逼問女兒,艾琳只好坦承上網找人“偷嘗禁果”。
在氣憤的母親堅持下,艾琳前往醫院驗傷報案,警方找到當時剛滿18歲的林姓男子,林男坦承手機門號是他的,但堅絕否認傳訊給艾琳,也沒有和未成年少女性愛。承辦人員依照程序,安排艾琳隔著玻璃指認“易曉夜”,但她無法確認8人之中誰是情郎,只記得對方“身高未滿170,肥肥的染金發”。
審理期間,艾琳與林男面對面對質,法官問她:“這個人是不是‘易曉夜’?”艾琳直搖頭回答:“我不是很確定……”,另外,林男的律師指出,根據基地臺訊號,5月14日下午,他的當事人位置距離艾琳家很遠,不可能在這段時間“隔空”與原告發生性關系。
但法官認為,艾琳在警局指證的2號嫌犯照片,確實與林嫌很像,符合她對“易曉夜”的外觀描述,林嫌的手機訊號雖證明他當天下午不在艾琳家,但因事發與出庭時間相隔很久,艾琳可能只是記錯細節,加上林嫌自始自終都無法解釋為何與被害人密集通聯,顯與常情不合,脫罪之詞難以采信。
合議庭表示,林男性侵未滿14歲的艾琳,依法應加重二分之一刑期,但考慮他與艾琳兩情相悅,犯案時未滿20歲、只有高職學歷、并無前科紀錄,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