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去年3月,南投縣張姓男子(34歲)到認識近一個月的網咖女店員租屋處聊天,卻對女店員強吻、脫衣性侵,女店員控告張男性侵。張男辯稱兩情相悅,且得知她是在處女立即停止,沖進浴室沖冷水澡,讓自己冷靜。二審臺中高分院以女店員處女膜沒有新傷,認定張男強制性交未遂,改判1年8月。
律師蘇哲科表示,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針對未遂犯法院在量刑上會減半。蘇表示,犯錯當下若能踩煞車,法官都會衡量情節減輕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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