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3日訊 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條例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近親屬可領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對生產經營管理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行為,應當記入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的信用記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屬地管理、救援隊伍支撐、各方協調聯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裝備水平。
條例還提出,勞動密集型企業、體育場館、會展場館、景區(點)、學校、醫院、商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該設置符合緊密疏散和應急救援需要且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同時禁止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救援的障礙物。
另外,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