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27日訊 記者昨獲悉,《福建省水資源條例(草案)》和《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一審。記者注意到,《福建省水資源條例(草案)》在水資源管理制度、跨流域協調機制、飲用水源地保護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草案)》提出,用戶享有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以及水質、水價和水費信息的權利。
《福建省水資源條例(草案)》:違規新改擴建地下水工程 擬最高罰10萬元
我省水資源量存在時空分布不均,地區間差異較大,且工程性、水質性、資源性缺水并存等問題,在此情況下,1992年制定的《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已難適應新形勢需要,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省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工委對草案進行了初審,建議條例應明確貫徹落實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即“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的內容。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有關人士介紹,同時,建議增加“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為加強對水資源管理,草案還規定: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并建立和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此外,為強化跨流域協調機制問題,初審報告建議增加一款明確跨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由共同上一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協調。
水源地保護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記者注意到,草案明確規定,城市、集鎮、重點開發區應當加強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保證應急飲用水。同時,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日常監管。若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工程,草案也有具體罰則,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封閉,逾期不拆除或封閉的,處最高10萬元的罰款。
《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草案)》:用戶有權查水質 企業擅自斷水最高罰1萬元
目前,我省城市供水管理主要依據1994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條例》,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
草案明確,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建設供水設施,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統一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建設收費標準制定,按照本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
草案還對用戶權益做了明確規定。如用戶享有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以及水質、水價和水費信息的權利。省住建廳有關負責人說,在打擊竊水行為上,草案提出,按照單位時間管徑流量乘以用水時間計量收費。
省人大常委會環城工委負責人介紹,草案提出,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供水企業應使用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等,并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草案規定,若違反規定,供水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用水申請或供水,或擅自增設供水條件的,由縣級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目前,我省共有自來水廠150座,日綜合生產能力約900萬噸,用水普及率97.6%,去年水質抽樣綜合合格率達99%。(海都記者 李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