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25日訊 昨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據悉,去年11月24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該條例提交二審。與二審稿相比,三審稿在就學保障、學校管理、素質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面作出了不少新的規定。
對口直升進入初中 學校不得選拔招生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先規定義務教育基礎的、共性的內容,再規定素質教育和均衡發展等特色內容。”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此,建議將條例章節結構調整為總則、就學保障、學校管理、教師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素質教育、均衡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記者注意到,在“就學保障”一章中,三審稿規定,縣級以上政府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后,若有調整,應當召開聽證會。
此外,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范圍、辦學規模和班生額招收學生,招生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學校應先建后遷撤 加強周邊安全管理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有的委員提出,二審稿第五條、第六條關于均衡發展的規定較為具體,建議作原則性規定。為此,建議修改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將義務教育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資源,采取措施縮小學校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的辦學差距。
不僅如此,三審稿對政府責任還有更詳細規定。如用地方面增加一條:縣級以上政府應將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保證義務教育教學用地。同時,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確權登記和學校產權登記制度,保證教育用地不被挪用。此外,學校搬遷、撤并,應當先建后遷撤,保證正常教學。
“二審稿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條的內容,在《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上述負責人稱,為此,建議三審稿刪去上述條款,將其內容整合成一條,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及其周邊的安全管理。
推進開展小班教學
培養學生科學精神
記者注意到,三審稿在“素質教育”和“均衡發展”兩個章節也作出了不少修改。
例如,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深化課程改革,推進學校開展小班教學,提高學校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科學精神”作為第四十四條。還對學校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機制,保證學生每天至少一個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
同時,三審稿要求,學校不得實施以下行為: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上課或集體補課,等等。
學校應當均衡編班,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若違反,校長或其他直接責任人或被依法給予處分。此外,初中,小學老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應當具有一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的任教或者支教的經歷。(海都記者 李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