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保薦機構需重新申報排隊
對于發行人更換保薦機構的,除保薦機構存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執業受限等非發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報及受理程序。而發行人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無需中止審查。
證監會發行部明確,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做好更換的銜接工作,更換后的中介機構完成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意見后,應當將齊備的文件及時提交發行監管部門,并辦理中介機構更換手續。更換手續完成前,原中介機構繼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次政策發布之前發生中介機構更換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完成更換的相關文件。
另外,發行人更換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簽字資產評估師無需中止審查,證監會發行部要求,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做好更換的銜接工作,更換后的中介機構簽字人員完成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意見后,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將齊備的文件及時提交發行監管部門,并辦理中介機構簽字人員更換手續。更換手續完成前,中介機構原簽字人員繼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此次政策發布之前發生簽字人員更換的,應當10個工作日內提交完成更換的相關文件。
預披露材料過期3個月將終止審查
此次監管問答,進一步明確首發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終止審查。
此外,還提出了中介機構需履行復核程序的四個情形,包括:
1、發行人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擬申請恢復審查的。
2、發行人的中介機構或中介機構簽字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被司法機關偵查、或執業受限等情形,更換相關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后擬申請恢復審查的。
3、發行人中介機構最近6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4、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簽字資產評估師最近6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證監會發行部要求,涉及的中介機構應對其推薦的所有在審發行申請項目進行全面復核,由獨立復核人員(非專業報告簽字人員)重新履行內核程序和合規程序,最終出具復核報告。復核報告需明確復核的范圍、對象、程序、實施過程和相關結論,明確發表復核意見。涉及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合規總監、內核負責人、獨立復核人員應在復核報告上簽字確認;涉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獨立復核人員應在復核報告上簽字確認;涉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質控負責人、獨立復核人員應在復核報告上簽字確認;涉及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質控負責人、獨立復核人員應在復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對于再融資發行審核也需按照上述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