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審核過程中有關中止審查等事項的要求》,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反饋回復時間、中止審查、恢復審查、終止審查等有關事項規定進行明確。當天一起發布的還有《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預先披露等問題(2017年12月6日修訂)》。
證監會表示,發行人的申請受理后至通過發審會期間,發生“發行人、或者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等8種情形時將中止審查;首發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終止審查。
據介紹,發行人的申請受理后至通過發審會期間,發生8種情形時將中止審查。
一是發行人、或者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是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是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等中介機構簽字人員因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四是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等中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市場禁入、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六是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七是發行人發行其他證券品種導致審核程序沖突。
八是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且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證監會表示,發行人、保薦機構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在應當獲知上述情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交中止審查申請,發行監管部門經核實符合中止審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審查程序;發行人、保薦機構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未提交中止審查申請,發行監管部門經核實符合中止審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審查程序;對于發行人、保薦機構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應當獲知上述情況而未及時報告的,發行監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記者 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