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錢多(錢財兩個多億)、房多(房產多處)、情婦多(兩位數),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被送外號“許三多”。昨日,浙江省寧波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數罪并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許邁永受賄1.45億余元、貪污5300余萬元、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余萬元。
熟悉許邁永仕途的干部說,許邁永在拆遷中使用鐵腕,得到賞識,最后官至杭州市副市長。
3月16日至18日,寧波中院一審公開審理了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寧波中院審理查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間,許邁永利用擔任蕭山市(即現在杭州蕭山區)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建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 合人民幣折1.45億余元。許邁永還利用擔任國有公司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5300余萬元。此外,許邁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余萬元。
5月12日,寧波中院做出判決,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死刑;貪污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于其案發后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官運亨通 鐵腕拆遷獲賞識
1959年出生的許邁永,16歲就考入師范學校大專班。25歲時出任浙江蕭山縣城廂鎮副鎮長,此后的仕途一路暢通。從蕭山縣委宣傳部副部長至市委常委、副市長用了8年時間。至1996年開始兼任杭州錢江外商臺資投資區江南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自此,許邁永開始了向官商角色的轉變。從1997年至2002年索性成為專職商人——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此后,又在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西溪濕地、錢江新城等“項目開發處”主管工作,每一處都是許邁永的財富金礦。
一些熟悉許邁永的人說,對抵制搬遷、拒絕補償的釘子戶,許邁永毫不吝惜使用鐵腕并得到一些領導的賞識,以至最后官至杭州市副市長。
夫唱婦隨 不礙他情婦如云
許邁永的“成就”離不開其妻戚繼秋的扶持。這名保管員出身的房地產女大亨多年來積極參與其夫的斂財事業。數年間,采用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有價證券、資金轉移等方法洗錢。3月21日,在許邁永案公開審理的第三天,戚繼秋受賄、洗錢案也在寧波中院開庭,檢方指控其受賄321萬余元,幫助許邁永洗錢4131萬余元。戚繼秋除了入股房地產公司,還是炒股高手。
雖然有一個力助自己“成功”的“賢妻”,但具諷刺的是,許邁永被“雙規”后,首先交代的即是其生活作風問題。他供認與其有過特殊關系的女干部、女公務員以及女明星共有兩位數。許邁永跟這些女下屬發生關系都十分秘密,他經常晚上加班,通常情況下,許邁永會讓辦公室的燈亮著,自己悄悄打車到某個酒店,再回到辦公室繼續加班。2009年4月,許邁永被雙規。這一年,許邁永正好50歲。牽涉許邁永案的14個單位或個人,幾乎都與房地產項目有關。此前有媒介報道,許擁有25套房子。不過,檢方的指控材料中,許邁永涉案的住宅房、商鋪等共有8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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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8部級巨貪無一死刑
N財新網
9日,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因受賄3318萬元,一審被判死緩。許宗衡是一名副部級干部,財新網發現,2009年以來,至少有18名副部級或以上官員被判刑。有的還只判了一審,有的二審已判完。18名官員中,沒有一個死刑,5人被判無期徒刑,12人被判死緩。1人被判18年有期徒刑,刑期最低,這名“幸運兒”是原廣西自治區副主席孫瑜。18名官員中,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涉賄金額最多,高達1.97億元。深圳原市長許宗衡以3318萬元居第二。
免死金牌
本期主持 謝秋蓮
繼重慶公安局原副局長文強(去年7月被執行死刑)和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今年3月底終審判死刑)之后,又見一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巨貪——當然,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的命運在二審和最高法復核階段還有變動的可能,雖然這種變動的機會極小。
按照刑法規定,貪污或受賄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即可以判處死刑。但是,“斬立決”的判決在貪賄案中占比非常小,雖然一些官員的涉案金額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結果卻多為死緩、無期徒刑甚或有期徒刑。理由,不外是“認罪態度好、贓款已追繳”。許邁永案也如此,雖然他因受賄1.45億元被判死刑,對其貪污5300萬的處罰卻因“贓款已追繳”而成死緩。貪官們在案發前主動退繳贓款可以從寬,在案發后,被執法部門強制追繳卻能成為免死理由,于法于理不合。
司法界取消貪賄罪死刑的呼聲漸起。在這方面,究竟應該堅持“中國特色”還是“與國際接軌”,是一個宏大的話題,不會很快就有結果。司法部門應該做的,是在現有的法制框架內行事,用客觀公正的標準去處理所有貪賄案,而不是讓貪污20萬跟貪污2億的貪官領受相同的刑罰,更不能將“死緩”演繹成金蟬脫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