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修改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細則新增華僑人員在京申請生育服務證的辦法,明確如華僑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國內定居,可在京申請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
新版細則新增華僑申請本市《生育服務證》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華僑,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內定居,申請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國務院僑辦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申請人除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僑務部門辦理的華僑身份證明。
此外,新細則對夫妻雙方均為北京戶籍,新生兒隨父入戶也有詳細規定。雙方戶口均在本市,應當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新生兒擬隨男方入戶的,應在新生兒出生后持《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計生部門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