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13日)發布一批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涉及弱勢群體保護、見義勇為激勵機制、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等問題,引導社會各方面把誠信締約履約、遵循公序良俗等原則內化于心、外踐于行。在這批案例中,一起村民好意搭載老人參加葬禮遇車禍免于起訴的案例引發關注。
2024年5月31日,山東省臨沂市沂河新區的楊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前往臨沂市蘭山區參加葬禮。在本村路口,楊某某遇到了同村村民姜某某(時年65歲)駕駛電動三輪車搭載張某某(時年64歲),也欲前往同一地點參加葬禮。考慮到姜某某曾患腦血栓,駕車載人存在一定風險,為了安全起見,楊某某主動提出愿意搭載兩人一同前往,并返回家中,更換了一輛電動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系機動車),隨后駕駛該車搭載張某某、姜某某(二人坐在車斗內)一同前往目的地。
當行駛至臨沂市沂河新區白沙埠鎮干渠路與東孝友村路口時,為躲避前方車輛,楊某某緊急剎車并猛打方向,導致車輛側翻。事故造成楊某某膝蓋、頭部受傷;姜某某腦挫傷、創傷性硬膜下出血等多處受傷;張某某多發腦挫傷并腦裂傷及多處骨折,入院搶救后,因傷情嚴重治療無望出院,次日于家中死亡。經認定,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楊某某與張某某的近親屬、姜某某分別達成和解。
該案中情理法理交織。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公開聽證,邀請人民監督員、法學專家、交警、被害人近親屬、村委人員、村民代表等人參與聽證。聽證過程中,辦案人員向楊某某釋明,其無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以及駕駛貨運機動車載客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對其予以嚴肅批評教育。同時,也對楊某某進行鄰里間的友善互助及案發后主動報警、投案自首、積極賠償等行為予以肯定。
檢察機關認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楊某某犯罪行為發生在其對他人給予友善互助的過程中,其本人具有自首、無違法犯罪前科、犯罪情節輕微、真誠悔罪、積極賠償等情節,死者近親屬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對其表示諒解,蘭山區檢察院綜合案情,依法對楊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針對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電動三輪車違規載貨載人、無證駕駛等帶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蘭山區檢察院協同交警部門開展了電動三輪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定點檢查+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勸阻、查處不戴安全頭盔、酒后駕駛、無牌無證等交通違法行為,并開展以案釋法,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識,倡導安全文明理念,推動基層社會治理。
最高檢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友善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公民之間應該相互尊重、相互關心、相互幫助。我國自古以來就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文化理念,人們不僅在日常生活中互幫互助,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更在關鍵時刻能團結一心、共渡難關,推動社會和諧與進步。對親友鄰里間的善意互助行為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充分考量其友善互助行為所體現的社會價值。通過對案件依法輕緩處理,既能夠促成當事人鄰里矛盾化解、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又能夠避免消減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進行友善互助的積極性,實現檢察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總臺央視記者 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