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一院“毒物檢測”存在的問題
依據《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衛醫發〔2006〕73號)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臨床檢驗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67號)規定,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專家組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初步調查了解,吉大一院的“毒物檢測”存在以下問題:
(一)吉大一院開展“毒物檢測”的實驗室不具備臨床檢測資質。該實驗室未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核準登記,為非臨床實驗室,不具備出具臨床檢驗報告的資質,但借用吉大一院臨床檢驗科報告單向患者出具檢測報告。
(二)吉大一院開展的“毒物檢測”項目未列入國家《醫療機構臨床檢驗項目目錄》。自行開展的“毒物檢測”項目,沒有進行充分論證,其臨床意義、特異性、敏感性尚不明確。
(三)吉大一院開展“毒物檢測”的實驗室在檢測方法、程序及管理上均存在問題。國家專家組在對吉大一院毒物檢測實驗室進行現場調查后指出:
1.實驗室未提供規范的標準檢驗方法,采用的操作規程不規范;
2.部分標準對照實驗與血液樣品實驗不是同時進行,不符合實驗室出具準確報告的要求。
3.用市售鼠藥作為標準對照品,不能得出準確的檢驗結果。
4.原始記錄及報告單不規范。該院出具的“毒物檢測”報告單只有審核者姓名,無檢驗者姓名。
對吉大一院處理意見
通報顯示,根據初步調查了解的情況,經研究決定:一是由衛生監督機構對吉大一院進一步調查,依法依規做出處理;二是對吉大一院處理意見:
1.對吉大一院進行通報批評。
2.責令吉大一院立即停止非臨床實驗室開展臨床檢驗。
3.責令吉大一院立即做出整改,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并針對全院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開展全面自查,查找安全隱患,形成自查整改報告,報送省衛生計生委及上級主管部門。
4.責令吉大一院做好對涉事兒童家屬的解釋、安撫工作,承認錯誤,盡快消除不良影響。(記者 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