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對外公布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為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司法解釋設專節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明確。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這一司法解釋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得鼓掌、喧嘩、哄鬧、隨意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法院院長簽發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的相關問題,也是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司法解釋規定,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