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起危化品事故未及時分流
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18日湖南省新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邵陽辦事處駕駛員張海波(已死亡)駕駛油罐車運送汽油到城步縣城。7月19日1時12分,張海波駕車從城步縣返回邵陽市途經滬昆高速1312公里450米處時,沖過中央隔離護欄沖到對向車道,與自東向西行駛的小型客車和大型客車發(fā)生剮碰后,橫停在對向車道上,車輛前部起火燃燒,大型客車橫停在路肩上,兩臺車占用了自東向西方向的所有車道,造成自東向西方向交通中斷。
1時17分高支隊指揮中心接群眾報警后指令隆回中隊處警。陳剛當天是值班領導,在接到指令后他得知是油罐車起火,即啟動了突發(fā)事故處置預案。
陳剛安排隆回中隊民警廖某帶一個人去自東向西方向滯留車輛尾端進行動態(tài)示警,并安排中隊值班員劉某向邵懷大隊值班室報告,劉某向邵懷大隊值班員周磊報告了這次事故是一輛油罐車起火導致道路中斷事故。
根據《邵懷大隊危化品預案》的規(guī)定,發(fā)生運輸危化品突發(fā)事故后,應當設置分流點對車輛進行分流,且根據《邵懷高速公路應對突發(fā)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預案》的規(guī)定,當時雙向交通中斷,不適宜繼續(xù)采取臨時管制措施,油罐車起火有可能發(fā)生爆炸,也不能采取借道通行的措施,應當采取收費站分流的措施。
在陳某提醒陳剛采取分流措施后,陳剛仍繼續(xù)對雙向車道進行臨時管制,任由交通堵塞也未按照《邵懷突發(fā)事件交通管制預案》關于夜間應增派警力警車示警的規(guī)定增派警力警車對滯留車輛尾端進行動態(tài)示警。
周磊接到劉某的報告后,一直沒有按照《邵懷大隊危化品預案》和《2014年邵懷大隊勤務工作規(guī)定》向大隊值班領導報告。
2時57分,自東向西方向滯留車輛已從滬昆高速1312公里處堵塞到1309公里33米,此時駕駛員劉斌(已在事故中死亡)駕駛經改裝的輕型廂式貨車運裝6.52噸乙醇自東向西行駛,與前方排隊等候通行的一輛福建牌照的大型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輕型貨車運載的乙醇瞬間大量泄漏起火燃燒,致使大客車、輕型貨車等5輛車被燒毀,造成54人死亡,6人受傷(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醫(yī)治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00余萬元。
國務院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認定,湖南省高支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對前一起交通事故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后,車輛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規(guī)定采取車輛分流措施。湖南省高支隊邵懷大隊對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指揮不力,是造成事故十一個間接原因中的一個。
隆回縣人民法院認為,陳剛、周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置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事故中,沒有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
陳剛作為現(xiàn)場指揮員在處置1312公里處危險化學品交通事故時,不按規(guī)定增派警力警車示警和不按規(guī)定對車輛分流;周磊接到1312公里處危險化學品交通事故的報告后,不按規(guī)定報告大隊值班領導。二被告人的過失行為是導致“7·19”特別重大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之一,其行為均構成了玩忽職守罪。
隆回法院一審以陳剛、周磊兩人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