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起,將有第三代的“失獨”父母納入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范圍。日前,市衛計委、市財政局聯合轉發了省衛計委、省財政廳《關于將有第三代的“失獨”父母納入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范圍的通知》,并表示將在我市貫徹執行。
根據通知,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6個條件,分別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無存活子女;扶助對象獨生子女死亡前已發生生育行為,且現有第三代(不限年齡)。
其中,“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政策性解釋為,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只生育一個子女;曾生育過一個以上子女但同時只存活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曾生育或收養過兩個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
合法收養,包括:1992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之前,收養子女或者過繼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1992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之后,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收養或者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不生育而收養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養的子女數應合并計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不論再婚前生育或收養的子女是否在現家庭,其子女數分別計算,并根據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條件,分別納入扶助范圍。由于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的子女數計算。未生育且未收養過子女的夫妻,不屬于扶助對象。
根據2008年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印發的《福建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相關規定,特別扶助金發放標準為,對子女傷殘家庭夫妻雙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子女死亡家庭夫妻雙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標準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特別扶助金按照統一要求,建立對象個人賬戶,實行專賬核算和直接撥付的辦法,由獎勵扶助發放機構進行發放。特別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一年發放一次。一般于每年8月31日前由代理發放機構一次性將扶助金劃撥到對象個人儲蓄賬戶。
實施意見特別強調,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吳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