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閩西網3月24日訊(紅色閩西網記者 戴敏 通訊員 李馀彬) 日前,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在校大學生以學校魔術協會名義與某傳媒公司的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陳某是龍巖某大學學生,大學期間,熱愛魔術的他擔任該校魔術協會會長。2015年4月14日,其以魔術協會名義與龍巖一家傳媒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合同約定:雙方合作開展魔術周末夏令營,并按比例分成,合作期限五年,期間雙方均不得與第三方機構開展類似的合作;違約一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雙方僅合作開展了三期的魔術培訓教育,共獲得利潤16620元,其中陳某共分得該利潤的60%共計9972元。
2015年8月14日,陳某成立自己的公司,并于8月22日與天津一公司達成加盟合作協議,并與某綜合培訓中心合作,開展了一系列的兒童魔術培訓經營活動。
陳某的行為引起原合作傳媒公司的不滿,該公司遂向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支付5萬元違約金。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支付5萬元違約金。陳某不服,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龍巖中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法規定的訂立合同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本案訟爭合同所涉龍巖某校魔術協會僅為經龍巖某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由具有魔術表演興趣的學生共同發起成立的學生社團組織,其并沒有較為穩定的組織機構,更無獨立的財產經費,故某校魔術協會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
訟爭合同陳某雖以某校魔術協會代表人身份簽字,但某校魔術協會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雙方在已合作的三期魔術培訓經營中,均由陳某個人領取利潤分成,且陳某也未將所得利潤交由某校魔術協會支配。
據此,陳某以自身實際行動履行合同的義務,并享受合同的權利,應認定陳某系《合作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應遵守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陳某在合同期限內與他人另行合作魔術培訓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侵害了某傳媒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應支付五萬元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