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日前出臺,這是省人社廳繼2010年出臺管理辦法之后的再次修訂,旨在規范全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記者留意到,和原來的暫行辦法相比,新的管理辦法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經過申請確認后可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由原來的3個月增加到12個月。新的管理辦法從今年的2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的通知》同日廢止。
據了解,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按照規定,工傷職工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應以治療所需時間最長部位或器官的期限。職工停工留薪期根據《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
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施行內固定治療,在取內固定物時,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