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省政府法制辦公布經修改的《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
“交易場所”指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我省擬規定:“交易場所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交易場所應當對其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各項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交易場所總部承擔。”
在交易場所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方面,我省擬規定,交易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并交由清算機構統一管理。
此外,我省擬規定:“建立交易場所集中登記結算制度,由統一的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場所實行投資者和交易標的統一登記、保證金統一存管、交易統一結算。投資者保證金與清算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戶管理,清算機構名下的投資者保證金屬于投資者所有。交易場所應當保證其信息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維護符合集中統一登記結算的要求,并及時向清算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數據信息。”(記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