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消費者購買單反相機,使用后發現鏡頭功能設計特殊,不符合自己的拍攝需求,認為生產商沒有在產品說明書上標注清楚,導致自己買錯產品,要求賠償。生產商認為產品符合標準,沒有任何問題,拒絕用戶要求。《天天315》本期聚焦:單反相機鏡頭功能設計引發的維權爭議。
央廣網北京7月2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北京消費者易先生在兩年前購買了一款索尼品牌的數碼相機,前段時間,他在使用的過程中遇到一個問題,給自己的視頻拍攝帶來了困擾,于是他開始通過各種渠道來維權,并在產品設計以及法律條款方面做了不少研究,但到現在問題依然沒得到解決,他究竟遇到一個怎樣的難題?
易先生向記者表示:“我之前購買過索尼單反相機還有鏡頭,在使用相機和鏡頭拍攝視頻以及手動對焦時,發現拍攝視頻的對焦有不準確的情況。具體來說,就是一般使用單反鏡頭來拍攝視頻,想要保證一下對于遠近的物體準確對焦,需要手動對焦,先把物體對焦用對焦環調整到對焦狀態,然后對對焦環的位置進行標記和標注,再對另外一些想要對焦的焦點進行對焦,那么,在不同焦距的情況下,對不同的對焦環的扭轉位置進行分別標記,然后就可以對這些已經標記好的位置,進行切換,達到準確這種對焦。但是,我使用索尼的這個鏡頭時,發現并不能實現。”
在發現自己的相機在功能上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后,易先生先是撥打了索尼公司的客服電話進行咨詢。
易先生說:“后來我把問題向索尼客服反映,索尼客服問我是否搞清楚為什么沒法實現準確對焦?他說這個鏡頭采用了電子對焦的設計,而這種設計是靠手扭對焦環的力量大小來確定焦距的位置,不能按照自己對焦環轉動的角度或幅度來確定焦點的位置,我說每個人的手勁兒有大小,轉的對焦環不能保持一致,只有按照角度或幅度來轉,這樣才能保證一致??头€表示這個鏡頭的設計不是我所說的哪種設計,所以明顯是達不到這種效果的。然后我說如果這種設計實現不了這樣的需求,那可以在產品說明書上提前告知消費者相關事項,要是告知了消費者,我買了那是我的選擇,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買了,那么,我的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就受到了侵害,但索尼一直強調它的設計沒有問題,撇清責任。我希望索尼對侵權進行賠償,但是索尼就是不認同。”
易先生認為,索尼中國生產的這款相機鏡頭由于外觀上與傳統機械對焦鏡頭相似,卻沒有在產品說明書上對這款鏡頭的特殊設計可能導致的影響進行必要的說明、標注,這在客觀上隱瞞了產品特殊性的關鍵信息,誤導了自己當初的消費選擇。
易先生說:“索尼覺得如果我不了解這個產品,可以在購買前或購買時,打電話問客服。我之后問了,客服都不清楚這個性能,門店的店員說沒有培訓過這方面。當時我想把東西送到檢測點檢測,打了三周電話才確定這事情。我想確定問題出在哪兒,卻用了這么長時間,門店里很多人都不清楚。”
易先生認為,索尼公司沒有在鏡頭說明書上標注出 足以影響消費者是否選擇購買該款鏡頭的說明信息,這樣的行為屬于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
“我不要求退掉鏡頭,因為主要是設計造成了沒法實現我的消費需求,所以先后我提出賠償我滿足需求的鏡頭或賠償鏡頭兩倍價款的訴求,均被拒絕。我認為按照相關法律來講,這應該屬于欺詐行為,進行三倍的賠償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對方說最多給我一定的優惠、折扣。對方還表示自己并沒有違法,我想通過法律途徑或者其他途徑維權都可以。”易先生還說。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易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詳細訴求。
易先生說:“第一,我要求三倍的賠償;第二,我要求索尼對于鏡頭、相機等類似的問題在說明書上詳細寫清楚,盡到告知的義務,避免其他消費者也遇到這樣的情況。此外,不要區別對待中國消費者,要重視中國消費者的權益的保護。”
基于這樣的訴求,易先生也通過多種渠道來維權。之前向北京的12315致電,工作人員進行了兩次調解,索尼仍舊強調設計,認為沒有必要在說明書上寫什么。對此,易先生表示,這是一個很關鍵的信息,如果隱瞞,就構成了欺詐行為,但索尼仍然不認可。
“所以現在我打算起訴索尼中國,來繼續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易先生說。
針對易先生遇到的情況,《天天315》欄目記者與索尼(中國)有限公司取得了聯系,并在7月7日得到這家公司公共關系部的書面回應。在這款相機鏡頭的技術方面,索尼公司公共關系部的回應是這樣的:“該鏡頭采用電子對焦方式,而非機械對焦方式。在使用手動對焦模式時,為了滿足不同的拍攝需求,其對焦行程距離會發生變化。相比于機械對焦鏡頭的‘固定對焦行程距離’,采用這一方式可以在手動對焦速度和對焦精度方面自由切換滿足不同需求。”
這份書面回應還提到,索尼公司認為該產品是合格產品,不存在任何違反中國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法律法規的問題,該鏡頭的說明書也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誤導消費者、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關于這一話題,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還有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鍇進行了分析與討論。
關于這個案例,最主要的爭議點就在于,消費者易先生認為:索尼公司沒有把這款鏡頭的對焦方式特性在產品說明書中告知給消費者,導致自己買到了功能不適用的產品;而索尼公司的回應也很肯定:這款產品就是合格產品,不存在任何違反中國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法律法規的問題,相機鏡頭的說明書也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誤導消費者、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易先生還對法律條款做了功課,他認為按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款規定“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索尼的行為屬于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他要求索尼(中國)對他進行3倍價款賠償。
經濟之聲:在了解這個案例情況后,二位支持誰的觀點?
趙占領:“首先消費者認為索尼構成欺詐,按照司法解釋,欺詐指的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一個是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這個案例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問題,至于是否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認定起來可能也比較困難。因為在電子對焦這種方式中,使用手動對焦的模式是否會產生對焦不準確的情況可能是因人而異的,它和用戶操作的熟練情況和力度把握的準確度都有關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索尼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因此消費者主張的商家構成欺詐的說法在法律上比較難得到支持。
其次,它的這種行為是否屬于違約,主要是看產品本身質量有沒有問題,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目前索尼單方說不存在這些問題,雙方存在的一點爭議就是手動對焦的結果究竟跟什么有關?是否可能會出現不準確的情況?這些方面索尼是否應該在產品說明書中做說明,對此首先應該看看有沒有具體的規定和行業標準,哪些情況必須做聲明,因為這個產品性能涉及的角度很多,這些是否必須說明清楚?一些爭議是有可能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