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受理多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價的上漲導致二手房交易違規率增加。法官提醒:買家在簽訂房屋合同時要細化合同條款,在交易中注意保留、收集證據,切實維護自己權益;賣家在交易過程中,要遵守誠信原則,勿因小失大。
法官表示,一方面,賣房人看到房價上漲后拒絕賣房,屬于民事違約行為,按合同法的規定,要承擔三種違約結果:一是繼續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補救;三是賠償損失。這三種違約結果由買房人選擇。因此,買房人可以選擇不要賣房人雙倍返還的定金,而要求對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違約金問題作了以下規定:違約金產生的依據一般可分為約定依據和法定依據,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當一方出現違約的情形時須向守約方支付該違約金。違約金的法定產生依據是指在當事人沒有對違約金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法律給予違約方一定的懲罰而對守約方進行一定的法律救濟。
法官說,在違約金制度實際的適用過程中,當事人的約定違約金條款優先于法定違約金條款適用,只有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才可能適用法定條款。(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