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親朋好友間借貸逐漸增多,以快速便捷進行融資周轉。民間借貸最關鍵的憑證就是借條,因為沒有統一的規范,有些借條寫得十分隨意,具有很大的風險性。如若欠條借據沒有寫清楚、落款不明確,就很容易引發糾紛。
案情回顧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某出具的一份借條,上面載明:“今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十萬元整用于公司周轉,借款期限1年?!北桓嫱跄吃诮杩钊寺淇钐幒灻⑥嘤?,被告陳某在被告王某的簽名正下方簽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陳某索要借款無果,最終訴至法院。被告陳某在答辯中稱,自己作為二人的朋友,只是該借款的見證人,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而出具借條,還在該借條被告王某簽名的正下方簽名捺印,應視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的義務。
以案釋法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般在借條上簽字只存在三種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系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
通常認定規則為:1、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的,認定為借款人,落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須要有相關的反證證明,否則要承擔還款責任;在該簽名同一行后面簽名、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2、在借條上,離借款人簽名處距離較遠的空白處簽名的,一般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但最好標注見證人字樣,否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3、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落款處標注保證人字樣,否則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個小小的簽名關系到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當謹慎對待。無論是向他人借款,還是借款給他人,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簽名者應明確注明身份,切不可隨意給人出具借條,或者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