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大連訊(記者 張恒)將問題車宣稱為“特價車”,并銷售給消費者。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車在銷售前進行過拆解,并且只享受二手車質保。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消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銷售商大連豐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豐馳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被判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2016年4月,大連豐馳公司的員工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特價銷售JEEP車的廣告,大連消費者王女士得知后到店咨詢。
2016年4月6日,王女士和大連豐馳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一輛“特價車”,當日交付了全部購車款17.2萬元。王女士在使用一個多月中發現,該車在剎車時有抖動現象。4S店告知王女士,其購買的“特價車”的5個車門與護板均有拆卸痕跡。經查詢克萊斯勒官網,王女士得知該車只享受二手車質保。
王女士以大連豐馳公司在銷售前未告知車輛的實際情況為由,向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返還購車款17.2萬元,賠償損失2.7萬余元(包括購置稅、車船稅、保險金等),并索要三倍賠償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在非特約銷售商處以市價七折的價格購買了該進口車輛,應知曉其風險,另購買時未查詢車輛信息,未盡到一個謹慎消費者的責任,據此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永、溫安宇,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大連豐馳公司未能告知王女士案涉車輛的真實情況,誤導其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愿的購買決定,已經構成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據此,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由大連豐馳公司返還王女士購車款17.2萬元,并三倍賠償王女士5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