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建大棚的地方仍是荒地。田珍祥攝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田珍祥 )時下,不少生活在城市的消費者都向往田園生活,租個大棚,與家人、朋友一起學習農耕勞作,分享綠色有機蔬菜,體驗種植與采摘的樂趣。北京城區周邊一些打著生態農場旗號的農村集體自留地,成為不少消費者租大棚的首選之地。日前,有消費者反映,在北京市通州區西集鎮尹家河村租賃大棚繳納了高額租金后,發現不僅大棚沒有如期建成,周邊還成了墓地。
租大棚成荒地
6月20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來到通州區西集鎮尹家河村,村外一條狹窄的鄉村公路旁有一個半封閉的院子,大門緊鎖,周圍一片荒蕪,在破敗的院子一側,幾排墳墓引入注目。
北京市民陳晨(化名)指著院子的大門告訴記者,她就是在這里簽訂的租賃協議,并當場交納了租金18萬元,“本來約好5月31日交工,沒想到現在還是一片荒地,周邊還變成了墓地”。
墻角堆放的建筑材料。田珍祥攝
半個月以來,陳晨多次打電話給銷售人員,均被告知找不到負責人。陳晨懷疑自己上當受騙,幾次前往村民委員會辦公室去了解情況,均無進展。“對方告訴我,在哪兒交的錢就去找誰,其他的一句話也不說。”陳晨說。
陳晨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清雅別院生態農場承包合同》,其中甲方是尹家河村委會,雙方約定,甲方出租給乙方面積450平方米的大棚,租金18萬元,租期30年。甲方承諾負責基礎大棚、水電建設等,并于2017年5月31日交付。合同上蓋的是“北京市通州區西集鎮尹家河村支部委員會”的公章。陳晨的收據上,加蓋的是“尹家河村委會財務專用章”。“合同甲方是村委會,并且蓋著公章,為什么村里不承認?現在我租大棚的錢該找誰要?”陳晨對此疑惑不解。
村委會稱不知情
6月20日下午,記者進入院子發現,院內雜草叢生,空無一人,地面上坑坑洼洼,周邊圍墻下放著一些建筑材料。
在附近公路旁休息的村民告訴記者,這里之前曾經有人施工,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又拆除了,最近幾天總有人過來詢問建大棚的事。
記者前往尹家河村委會辦公室了解情況。一位值班人員對記者表示,該地塊幾年前就已經被出租出去了,并且還欠著3年的租金。
“這幾天有好幾撥人來詢問有關出租大棚的事情,具體情況我不知道,你去找村支部書記吧。”值班人員一邊說一邊讓記者出去,卻不告知村支部書記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記者與陳晨在村委會詢問了一圈,得到的答復是村委會不知情,仍然沒有找到負責人。
建筑材料丟棄一地。田珍祥攝
尹家河村承包出去的大棚究竟誰負責?政府部門對此是否了解?記者隨后前往西集鎮政府行政辦公大廳了解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類型有家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兩種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消費者如果懷疑遭受欺詐,可向警方報案。”一位工作人員說,農村對集體土地的管理不是很嚴謹,存在一些問題,目前由于通州區政策收緊,一些打擦邊球的行為已被嚴格禁止。
遭遇“踢皮球”
6月21日,記者前往通州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咨詢。值班民警告訴記者,已有多人前來咨詢,由于不確定是否屬于詐騙,建議消費者以合同糾紛去人民法院起訴。
記者通過其他渠道聯系到承建大棚的河北承建商。承建商告訴記者,之前曾建了部分房屋,但是由于不合格又拆除了。“現在每天都有人打電話問我要說法,拆除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收緊手續不全,比如不符合通州區農村工作委員會的要求。”承建商說,“目前已準備在7月再施工,但具體能不能完成手續,還要去問村里和開發商。”“一共銷售了81戶,我們就是被雇來銷售,賣完了我們就撤了,其他的我們不管,現在我也不在公司上班了。”一名銷售人員向記者證實,從2月開始銷售到5月,該生態農場準備打造的100多戶大棚3戶四合院,銷售非常火爆。
6月27日,記者以了解租大棚情況為由,聯系尹家河村支部書記。村支書告訴記者,“大棚7月底應該可以建好,消費者如果要退錢,可以去問開發商,然后再給回復。”
隨后,該生態農場的開發商告訴記者,他們分渠道分層外包銷售,開發商只拿了6萬元,承建商4萬元,其余的是銷售公司提成等,因此消費者需要先找當初的銷售人員。“讓我全掏,我們就賠了。”開發商說。
面對“踢皮球”的現狀,陳晨說,她現在懷疑租賃大棚的合法性,更擔心遭遇詐騙,打算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像他們說的那樣大棚能在7月底前竣工,我也不想要了”。
●專家觀點
土地承包涉嫌違規
記者了解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應當盡快依法進行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避免因未辦理登記取得承包經營權證影響承包土地的歸屬以及正常的流轉,造成不必要的損失。2016年,通州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通州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方案》中明確指出,在11個鄉鎮全面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娜表示,在租生態農場成為時尚的背景下,消費者如何防范風險,避免因盲目跟風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十分重要。
李娜認為,農村這種“外部承包”往往伴隨著違法承包、改變用途、破壞耕地、侵犯農村集體組織和成員權益等問題,給外部承包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成員造成嚴重的損害。
“就本事例而言,如果周圍整塊土地都是農用地,甚至是基本農田,則除了修建輔助農業生產的臨時建筑外不得隨意加蓋其他建筑,更不能隨意變更土地用途,修建四合院、在周圍建墓地也可能涉嫌違法。”李娜說。
李娜同時指出,從本事例來看,承包合同上的公章是“北京市通州區西集鎮尹家河村支部委員會”,并非通州區西集鎮尹家河村委會,按照有關規定,二者的職責和權限不同,尹家河村支部委員會不能越權代表尹家河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存在違規行為,合同有無效或被撤銷的風險。
“這種承租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風險,建議承租者對于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證據,應當予以適當保存或保管,當發生糾紛時有助于維權。”李娜如是說。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