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滴滴司機助手”軟件,修改“滴滴司機”服務器的數據,實現“拒單”“改變接單地點”等目的而不受平臺處罰——檢察機關以犯破壞計算機系統罪把龐某等五人訴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檢方指控稱,2015年8月,龐某成立銀川市金鳳區極限通訊中心,后招募陳某、賈某、肖某為其公司工作人員。去年5月至8月間,龐某伙同陳某等人,從他人處購買“滴滴司機助手”軟件后,再通過銀川市金鳳區極限通訊中心對外銷售。另一被告人劉某負責代理、推廣并銷售上述軟件。經核實,上述五人因銷售“滴滴司機助手”軟件,違法所得共計48200元。
經鑒定,“滴滴司機助手”軟件是基于“滴滴司機”手機應用開發的軟件,包含“滴滴司機”的全部功能,在此基礎上,還可以進行“設置虛擬位置”“接單、拒單”“乘客篩選”三大功能,并可以詳細設置參數,達到改變接單地點、拒絕接單、篩選乘客而不受平臺處罰的目的。
龐某等五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別嚴重。據此,檢察機關提出追究龐某等五人刑責。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