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行車遇到突發(fā)事件本來就充滿風(fēng)險,可是一團伙卻無視他人行車安全進行“碰瓷”。日前,博羅縣法院審理該起刑事案件,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阿星、阿斌、小明、小剛(皆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至5000元。
2016年3月開始,阿星、阿斌、小明、小剛等人共同駕乘阿星的寶馬轎車,懸掛不同假車牌在京港澳高速湖南段、清遠英德市英紅鎮(zhèn)樂廣高速、揭博高速楊村往汕頭方向惠州段,伺機以“碰瓷”的方式作案。他們事先將寶馬車的左后視鏡弄松,然后用橡皮筋將橄欖彈射到被害人車輛上,待被害人聽到所駕汽車有輕微響聲,停車檢查時也一起停車,以被害人碰到寶馬車后視鏡為由,向被害人索取財物。
2016年3月16日,張先生駕車在京港澳高速湖南段正常行使,突然聽到車子右后方傳來細微響聲,然后看到一輛寶馬轎車開至車旁,打下車窗按喇叭示意其停車。張先生停車后,四人要求他不要報警而是私了。其中的司機佯裝用手機打電話給4S店“老板”(實為團伙成員),問換寶馬后視鏡要多少錢,之后告訴張先生說要賠償7800元。但張先生沒有帶那么多錢,于是將身上的3800元都給了他們。半小時后,張先生往衡陽方向行進時,又見到剛才那輛寶馬車上的四人正在讓另一輛紅色小車的車主賠錢,張先生才意識到自己遇到“碰瓷”,遂打12122報警。
2016年4月20日凌晨,公安機關(guān)在南昌市將阿星等4人一舉抓獲,并當(dāng)場繳獲作案用的寶馬車一輛、食用橄欖一包,同時繳獲用于在對方車輛上偽造刮痕的砂紙。
博羅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阿星、阿斌、小明、小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碰瓷”行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案件承辦法官提醒,在外行車首先要有自我防范意識,有條件的最好給車輛安裝行車記錄儀,遇到事故不慌張,沉著應(yīng)對。同時,在高速公路行車過程中,一旦發(fā)生車輛刮擦一般會有震動,若是只聽到輕微響聲,并看到多人逼停汽車時要注意關(guān)緊車窗,及時報警處理。即便發(fā)生交通事故,也要有報警尋求幫助的意識,不輕易下車與犯罪嫌疑人等產(chǎn)生過多糾纏。此外,要有證據(jù)意識,注意利用手機等保存證據(jù),對款項的流轉(zhuǎn)最好用轉(zhuǎn)賬,而不要給現(xiàn)金,以利于事后開展調(diào)查。(記者/盧慧 通訊員/盧思瑩 劉國燦 劉逸 周澤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