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已逐漸成為人們日常需求之一,關于快遞丟件破損的糾紛也開始成為常見的合同糾紛。大多數人在填寫快遞單時并不會注意到“是否保價”的選項,但這也成了很多快遞糾紛的關鍵點。假如快遞丟件未保價,是應當按照快遞方所說的3-5倍運費賠償,還是消費者所說的全額賠償呢?
昨日,記者從鼓樓法院獲悉一起快遞糾紛,價值萬元的翡翠在快遞途中被竊,可因為主人未保價,快遞公司只肯賠一千元,且是最高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對簿公堂。
快遞翡翠 未填保價
小林在昆明旅游時購買了三塊翡翠原石,價值共計9900元,回到家中后,因一些原因小林想要換貨,于是他讓女朋友去大智物流公司辦理郵寄業務。
在印有“大大”商標的快遞單上填寫了一系列信息,但在申報保價和約定賠償處均為空白,共支付快遞費60元。
小林的女朋友一定沒有注意到貴重物品需要保價,《快遞服務協議》 規定:未保價按運單選填的快遞費倍數賠償、未選填的視為按快遞費的五倍賠償,保價快件在申報內件價值范圍內賠償。
翡翠丟失 索賠太難
誰知,收件人夏老板收快遞時,發現包裹破損貨物丟失,并拒收退回。
事發后,小林同大智物流溝通后得知系途中遇竊,他向公安部門報案未果后又與大大貨運公司進行溝通,大大貨運公司答復小林最高賠付1000元。小林遂向國家郵政局申訴網站投訴,回復結果與大大貨運公司答復一致。
價值近萬元的翡翠丟失,只賠償損失一千元,還是最高賠付。小林無法接受這一事實。
于是,小林訴至鼓樓區法院,要求大智物流和大大貨運對自己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沒有保價 對簿公堂
庭審中,大大貨運公司強調,他們不該成為本案的被告,因為收件人是大智物流,小林是和大智建立了快遞物流合同關系,大智物流和大大貨運公司是特許加盟關系。而且小林沒有提供發票,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物品價值,更為重要的是,根據合同快遞面單上顯示貴重物品要保價,而小林沒有采取保價,并且已經在上面簽字確認,所以只能按照普通貨物進行賠償。
大智物流則認為,小林女友上門寄快遞時只是說是一塊石頭,并沒有說是貴重物品,也沒有要求保價,所以公司員工就只是在包裝的時候多加固了一下外包裝。收件時,員工也詢問過小林女友“是否要保價”,可對方稱不需要。如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遇竊,小林要求賠償,公司只能按照快遞的5倍價進行賠償即300元。
法院判決
快遞公司照價全額賠償損失
小林托運的翡翠,在未保價的前提下,應當按運費的五倍賠償還是全額賠償?法院認為,通過小林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丟失的翡翠原石價值9900元。
本案中,小林托運的翡翠在運輸過程中滅失,大大貨運公司、大智物流公司對此沒有不可抗力等免責因素,且至今對小林貨物滅失原因不清楚。雖然兩家向小林提供填寫的快遞單上具有保價內容所標注的“重要提示”,但快遞單保價一欄選擇項目為空白,無法認定小林是否選擇保價,且兩家公司均無證據證明其已提醒小林保價,故該保價條款對小林沒有約束力。假使確系小林拒絕保價,兩公司可以在快遞單中明確,或拒絕為其托運貨物。
綜上,法院最終認定小林同兩被告之間的郵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判決大大貨運公司、大智物流公司連帶賠償小林9900元、運費60元及利息損失,駁回原告小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2016年12月,江蘇省高院對審理懲罰性賠償糾紛和新型消費糾紛等問題進一步明確和統一。提出在訂立快遞服務合同時,如果寄件人自主選擇保價的,可以認定保價條款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快遞物品丟失、損毀時,則按照保價條款約定處理。但如果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當快遞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時,“沒保價”并不能成為不賠償的理由。快遞公司的此類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而規避自身的賠償義務,應當向消費者予以說明,否則此類條款無效。
法官提醒
寄件人在寄送快遞時應認真填寫快遞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等,并妥善保管有關單據,特別是寄送貴重物品或易損物品時,應提前聲明并保留證據。對快遞貴重物品約定保價也是個不錯的選擇,但申報保價時,千萬不要為了節省保價費用而降低需快遞的物品價值,否則是得不償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