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 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部分省市對當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辦法》(以下統稱《消保條例》)進行了修訂。本報記者盤點滬、甘、黑、遼、晥、贛、浙、蘇、魯等9省市新修訂的《消保條例》發現,針對預付式消費領域糾紛較為突出的問題,這些《消保條例》均作出了相應規定,對經營者立了“規矩”,以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規矩一
訂立書面合同
記者注意到,9地《消保條例》對預付式消費所做的規定中,都很重視對合同的規范。其中,上海和安徽兩地規定“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遼寧省則規定“(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其他6省則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簽訂合同”。
9地《消保條例》均要求在合同中規定:明確約定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事務部主任陳劍告訴記者,預付費消費涉及范圍很廣,從幾萬元的美容服務到幾千元的健身服務乃至幾十元的送水服務,有的會簽訂比較規范的書面合同,有的往往就是一張卡片,上面有簡單的約定。如果沒有合同約定,一旦經營者違約,消費者維權會遭遇很大的困難。因此,各地的《消保條例》均對此作出了明確要求,有的規定必須簽合同,有的則讓消費者自愿選擇是否簽書面合同。
“有合同的好處是便于發生糾紛后的索賠與處理,規定合同約定的內容,則可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所以消費者最好還是要求簽書面合同,即使按商業慣例不簽合同,也應該有一個權屬憑證?!标悇φf。
規矩二
可退款并索利息
在住宅或單位附近辦理了健身卡、美容卡,沒用幾次,健身房、美容院卻關門歇業或者要搬家,消費者無法繼續享受服務。為避免此類現象,各地《消保條例》也作出相應的規定。
例如,上海規定,因經營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還應當給予消費者合理的賠償;安徽規定,經營者不能正常或者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退款,不得無故拖延。
陳劍告訴記者,預付費服務大多與消費者日常生活、習慣密切相關,如果經營者不能正常提供服務,可能給消費者造成不便。所以要提前通知消費者,讓消費者選擇是繼續使用還是退卡退款。而合理賠償則是指由于經營者單方面變動,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比如地方搬了,消費者需要支出的交通費,應該讓經營者支付。
記者了解到,有的省市對退款規定得更為詳細,甚至要求經營者支付預付款的利息。如遼寧規定“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承擔預付款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山東要求“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還預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費的,應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經營者給予折扣、讓利的,應當按比例折抵消費,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
陳劍認為,這些條款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考慮。一是退款時經營者要支付利息。因為消費者本可以將交預付款的這筆錢存入銀行,獲得利息,但消費者用它購買了預付費服務。如果正常消費則不涉及利息問題,但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屬于單方變更合同,消費者未能按預期獲得合同上原定的服務,因此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該獲得這筆預付款的利息。二是,現在一些預付費服務是給予消費者一定折扣優惠的,但是當消費者要求退款時,經營者就會取消原定優惠,將已消費部分按照無折扣的價格計算,扣除這部分費用后再退款。因此部分省市《消保條例》要求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方法計算,或者要求按比例折抵消費,就是要求已消費的部分按照合同約定的優惠折扣計算,這顯然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
規矩三
明確違法行為罰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省市《消保條例》中,對于預付式消費的違法行為,還明確了相應的罰則。
這些罰則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適用于包括預付式消費在內的各種消費形式的對應罰則。
如上海規定:擅自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事先告知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違法經營者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其中,涉及商業特許經營的,同時記入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信用檔案。江蘇將“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行為列為欺詐行為,允許消費者對此類行為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要求。此外,甘肅也將“騙取預付款”的行為列為欺詐行為。
另一種則是與預付式消費條款直接關聯的“專用”罰則。如山東規定,未按照規定退款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未按規定提前通知消費者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浙江規定,經營者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江蘇規定,逾期仍不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陳劍表示,設置罰則的根本作用在于威懾不法經營者,以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断ā穼︻A付費做了一些規定,并在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相關罰則,地方《消保條例》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對預付費方面的相關規定,設置了新的罰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
規矩四
預付款第三方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江蘇和浙江兩地的《消保條例》對預付款的額度等也作出了細致的規定。
江蘇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中,個體工商戶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
浙江規定:企業法人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兩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預付憑證金額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限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
陳劍表示,目前預付式消費門檻太低,一些很小的經營主體也濫發高額預付費消費卡,但其本身抗風險能力很低,很可能會因經營風險而倒閉,甚至故意卷款潛逃,這無疑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這兩地的《消保條例》規定不同經營主體的發卡額度,就是希望提高門檻,降低消費者的風險。
除了對發行額度進行限制外,兩地還對預付款的保管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江蘇規定:“經營者應當對其發放的單用途預付卡向消費者提供擔保。鼓勵經營者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卡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
而浙江雖然沒有類似的單獨條款,除了在前述發行額度條款中規定“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在關于合同約定事項的條款中規定“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應當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單位及聯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條件等”。其目的和作用,也無疑也是鼓勵、引導經營者將預付款存入第三方存管賬戶。
陳劍認為,這兩項規定十分重要,因為預付式消費最關鍵、最根本的除了要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外,就是要加強對預付資金的管控,其中之一就是要求發行者必須提供一種履約保證,如銀行信托、同業擔保、保證保險等,以有效防范非法集資、卷款潛逃等預付資金風險。因此兩地《消保條例》都以不同的方式鼓勵經營者將消費者的預付款交給第三方存管,并要求提供擔保,這可以有效降低風險,是十分可喜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