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校車發展現狀
時事背景: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廣納民意,征求意見期至2012年1月11日[條例全文詳見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
應民意而生的校車安全條例,對校車做了怎樣的制度設計,有哪些亮點,又有哪些遺憾?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王敬波教授等專家。此前,王敬波教授和北京師范大學袁桂林教授都應國務院法制辦之邀參加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專家論證。
解碼一
草案有四大亮點
王敬波教授認為,條例有四大亮點。
確立兒童生命至上
一是突出了對兒童的優先保護,全文貫徹了孩子優先的理念。征求意見稿明確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應是專用校車,還賦予校車在路上通行的優先權。“孩子的生命安全超過一切最有價值的財富!”在美國,這已成為全民理念。專家認為,校車安全條例的設計和實施,將有助于我們也形成孩子優先的全民理念。
設計了一套完備體系
二是設計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來保障孩子們在路上的生命安全。專用校車要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校車駕駛員必須比一般駕駛員有更嚴格的準入和考核制度,校車通行上擁有三項特權、校車資金要有財政資助等,從車、錢、人各方面都進行了規定。
財政補貼只針對農村
三是確立了農村優先的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草案目前只規定了財政對農村地區校車給予支持,并沒有對城市校車資金做出財政補助的安排。王教授認為這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她說,城市里義務教育是強制實行就近入學的,校車的需求并不大,只有對優質教育資源選擇時才產生了需求,有能力去選擇的家長在接送孩子的問題上需求并不大。真正迫切需要國家承擔起責任的,是邊遠地區、農村地區的學生。國家搞撤點并校,客觀上造成農村孩子上學困難,校車對他們來說更為需要。發生慘劇的,也大多是農村和郊區的孩子。對城市的校車,條例也做了安排,要求多用發展公共交通的理念來解決,鼓勵乘坐公交上學放學。
罰則嚴厲明確
王敬波教授說,第四個亮點是,罰則嚴厲明確。校車配備標準、司機準入規則、校車通行的優先權等,能不能起作用,得看對違規違法行為有沒有相應的、足夠的懲罰。
據本報記者統計,條例共59條,其中第七章法律責任就占了18條。改裝校車將強制報廢;校車司機違章加重處罰,校車司機受暫扣6個月駕照或吊銷駕照處罰的,終身禁駕校車;社會車輛司機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這些規定都是全新的、嚴厲的。
解碼二
草案的操作性亟待加強
參與法案起草論證的王敬波和袁桂林教授都認為,校車條例雖然實現了零的突破,但也有一些遺憾和不足,條例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財政補助規定太含糊
兩位專家都認為,最大的一個問題隱含在最大的一個突破中。條例首次明確將財政補助校車列入法案,但是,財政資助如何落實,財政能補貼多少,中央和地方財政如何分擔校車資金,這些都要一個相對明確的規定,而目前草案的規定無疑太過籠統。王教授認為,財政資金如果不能落實,其他一切都會落空,一切很可能又回到原位。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也認為,財政投入的規定應該更細致,校車資金模式可以借鑒浙江德清的做法。
優先權缺乏操作性
條例給予校車一定的通行特權,如交通擁堵時校車先行,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等。輿論對校車特權有兩種聲音,一種認為這是孩子優先的必然要求,有人認為大家在路權上應該一視同仁。對此,王敬波教授認為,賦予校車優先通行權是應該的,這也是不少國家通行的經驗。但是,避讓到什么程度,在很多地方要考慮可行性問題。目前我國一些城市交通擁堵已經很嚴重,避讓的實施難度會比較大,甚至造成普遍違反此規定,最終導致法不責眾的現象。
對于道路特權,熊丙奇有不同的擔憂,他認為在廣大農村地區,交通權沒有這么復雜,優先權恐怕要成花架子。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鳴則認為,給孩子特權,天然合理,沒有什么可質疑的。該恨的是官員的特權。
學校承擔了太多責任
王敬波和袁桂林教授都對校車安全的責任承擔規定表達了異議。兩位教授說,現在的條例讓學校承擔了太多的責任,違背了教育的本義。草案中,校車運行和駕駛員的準入許可,需要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雙方面的許可,王教授認為,這是混淆了校車的屬性,從根本上,校車還是機動車,在道路運行上應該由交管部門來監管負責。
草案解讀:
校車補助 不分公立私立
農村校車將獲財政補貼,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城市校車財政是否承擔,由各地自行決定,法律不強求。城市鼓勵就近入學和發展公共交通。不少人有疑問,財政補貼是否只針對公立學校,對此,王敬波教授說,根據法規,農村校車財政補貼不分公立私立。
社會車輛不讓校車可罰500元
條例規定,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而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校車一旦違規將面臨重罰,如生產、銷售不達標的校車,將被責令停產禁售,沒收違法校車,并處違法生產、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和未售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存在這些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超載將從重處罰
校車未按規定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將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從重處罰。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或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停靠站點停靠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司機受暫扣6個月駕照或吊銷駕照處罰的,終身禁駕校車。
公交租車企業可提供校車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這些單位必須是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不管是學校配校車還是由外面的運營單位來運營,三年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一律使用專用校車。
校車時速禁超60公里
校車司機駕校車上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校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N本網記者 謝秋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