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南方都市報 廣州日報
海都閩南網訊 路上遇到跌倒的老人,想做好事又怕被陷害——為弘揚助人為樂美德,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深圳市法制辦和市綜治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聯合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前日,該意見稿開始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記者了解到,專門制定救助行為保護法規,這在全國還是首例。在意見稿擬制定的主要制度中,包括助人行為社會鼓勵制度、助人行為免責制度、助人者受幫助制度等,而作為其中最大亮點,意見稿規定助人行為原則上將被免責,并由被救助人承擔舉證責任,這都將極大地解決社會熱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顧之憂”。
救助遇糾紛有口難辯怎么辦
見義勇為,萬一發生不良后果怎么辦?救助他人,遇到糾紛自己沒有證據、有口難辯怎么辦?該意見稿第四條首先規定了救助人的免責原則: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除存在重大過失,對救助行為的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隨后在第五條明確了雙方的舉證責任,被救助人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根據該意見稿第五條,“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救助人主張的事實,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此條明確了一旦被救助人無憑無據,將無法在救助的爭議中得到支持。該條還同時規定,一旦被救助人在訴訟中敗訴,救助人可以要求其承擔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
救助受傷或遭訴政府提供援助
在該意見稿中還從救助者的人身損害待遇以及法律援助出發,為救助人提供進一步保護。根據該意見稿第六條,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為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屬于職工,其醫療費、喪葬費由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承擔。
對于救助人因救助行為被起訴,第八條規定,救助人因救助行為被起訴的,市、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法律咨詢;而對于經濟困難的救助人,市、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
為救助人作證將獲物質獎勵
救人者“跳進黃河也洗不清”,卻對誣陷者無可奈何——針對此現象,意見稿也首次規定了被救助人將承擔的誣告責任。意見稿第十條規定,一旦被救助人惡意誣賴救助者,將面臨具結悔過、公開賠禮道歉的懲戒,其中涉嫌詐騙犯罪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與此同時,意見稿第九條還對鼓勵“為好人作證”做了特別規定,在救助行為發生爭議時,為救助人作證的證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會將予以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