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確鯉城區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機構設置等內容,確定共設置黨政機構35個。其中,黨委機構11個,包括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0個;政府工作部門22個,市直派出機構2個。
21日,鯉城區召開機構改革工作大會,對鯉城區機構改革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標志鯉城區機構改革工作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此次鯉城區機構改革,從機構職能上把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到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區級主要機構設置及其職能同中央、省、市保持基本對應,與市級機構改革有效銜接。為確保機構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鯉城區委高度重視,成立區委機構改革工作協調小組,專門召開成員單位會議,明確機構改革組織實施的路線圖和具體要求、責任單位、責任人、時間節點,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市委、市政府已批準《鯉城區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鯉城區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機構設置等內容,確定共設置黨政機構35個。其中,黨委機構11個,包括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0個;政府工作部門22個,市直派出機構2個。同時,《方案》明確要統籌推進鯉城區人大、政協和群團組織以及事業單位、審批服務便民化、綜合行政執法、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等其他各項改革任務。
鯉城區強調,全區各級各部門要把深化機構改革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和政治考驗,迅速行動,統籌協作,按時間節點,周密組織實施,高標準完成改革各項任務,著力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確保改革工作全面落地見效,推動鯉城盡快取得“六個關鍵突破”,加快建成“四大高地”。

三、對應中央和省市機構改革,新組建和優化職責的機構
組建區自然資源局
將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相關部門的城鄉規劃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協調區域城鄉總體規劃職責,區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劃定生態紅線職責,區農林水局的林業管理職責,水資源、森林、濕地、草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職責,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等管理職責以及區住房和建設局的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輔助工作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自然資源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組建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將區農林水局的農業農村、水利和漁業等相關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局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區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職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不再保留區農林水局。
組建區衛生健康局
將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的職責、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以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衛生健康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保留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局承擔。不再保留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將區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和擁軍優屬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職責等整合,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組建區應急管理局
將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區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門的消防管理職責,區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區農林水局的水旱災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相關職責,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區減災委員會、區政府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組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權限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區政府辦公室承擔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責,區商務局牽頭協調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相關工作職責,區科技和知識產權局有關知識產權等職責,組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保留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將區文體旅游新聞出版局更名為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優化區司法局職責
將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政府法制職責劃入區司法局。
優化區審計局職責
將發改部門配合上級部門、組織本級有關部門開展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區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職責、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等職責劃入區審計局。
優化區生態環境職責
將區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區農林水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漁業水域生態保護等職責劃入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的區生態環境部門。
優化區醫療保障職責
將區級承擔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藥品配送管理、醫療救助職責等劃入市醫療保障部門派出的區醫療保障部門。
四、與中央及省市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和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
與中央及省級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區委辦公室、區委區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統計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其中,將區住房和建設局更名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再保留區委臺灣工作辦公室。
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區委老干部局、區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區科學技術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商務局、區城市管理局、區政府信訪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其中,不再保留區交通和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將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更名為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區科技和知識產權局更名為區科學技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