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年來擬首次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月23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草案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消協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替他們打官司。(4月24日《新京報》)
由消協擔綱公益訴訟,固然在理論上可以免除消費者的維權奔波之苦,但在實踐上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的障礙,需要進一步厘清和排除。首先,消費者個人向消協提請公益訴訟的具體程序該怎樣“走”?其次,消協確定是否發起公益訴訟的標準如何設定?再次,如果地方消協在接到消費者舉報后不作為、不積極,又該如何監管?總之,確保消協能夠在公益訴訟中發揮出公眾期望的中流砥柱作用,必須確保消協的公益訴訟程序足夠“陽光”,必須確保公眾對消協工作擁有全程的監督權、發言權和決定權,否則,一個消費者無法掌控的消協,恐怕難以全力以赴地打贏公益訴訟的攻堅戰。
而確保消協公益訴訟的成效,在堅定消協服務公共利益的信心之外,必須考慮到消協“壟斷”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等于造成消費者集體維權只有一條“獨活”的通道,而公益訴訟的成功率和安全系數勢必受到削弱。在此方面,不妨充分借鑒美、歐、日等發達國家在歷經挫折后形成的公益訴訟法治體系,盡量放寬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借鑒公民訴訟制度的適用原則: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讓公民、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都可以代表廣大消費者發起公益訴訟。至于怕公民會提出很多瑣碎的訴訟甚至濫訴,怕公益訴訟的權利“服務”于個人的經濟利益而不是保護公眾的權益,這些顧慮都已經被先行一步的國家證明為過慮了,而從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角度出發,即使一定程度上存在瑣碎訴訟的隱患,公民訴訟的“副作用”也遠遠小于公眾集體維權渠道狹窄的隱患。
20年來首次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讓公眾看到了消費環境優化的曙光,而如何才能確保立法在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耐用商品企業“自證清白”等焦點問題上邁出實質性步伐,既需要人大代表、法律界人士的專業探討、研究和建言,也必須充分聽取、采納民眾的心聲,不清楚民眾的訴求如何能保障民眾的權利?當前正是“消法”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訂的“窗口期”,這是一個應該而可以和公眾溝通的契機,亟需打開“窗口”讓公眾了解、參與、推動“消法”的修訂過程,充分了解公眾在消費領域最急難險重的問題,才能確保“消法”修訂最大程度地符合國情和民意,才能在優化消費環境上不辱使命。(文/許曉明)